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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管的士重在操作

2014-08-15 00:00

    修法管的士重在操作

    政府正就加重處罰違規的士司機提出修法諮詢文本,最具阻嚇性的“放蛇”制度,即時引起業界熱議,不少人憂慮在執法過程“講唔清”的情況下蒙受冤屈。新法確有必要明確、細緻訂明相關問題,讓外界知悉執法人員的權限與邊界,更好保障被執法者的權益。除了收緊處罰,加強日常管理,新法亦提出可以“舊人舊制,新人新制”的發牌制度,改善行業過去長年積累的問題。但操作性如何,還要政府、業界和社會更深入的思考。

    針對近年的士泛濫的違規行為,政府日前正式提出“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法律制度”諮詢文本,短時間內已有大量的意見和疑問,其中“放蛇”制度最令業界擔心。雖然法律訂明“放蛇”是被動式的,即是執法人員不可主動、誘導令司機違法,但事後跟進過程,執法人員和司機很可能各執一詞,當中“講唔清”的灰色地帶,豈非要司機承受?這點正是一衆司機最擔心的。還有現時不少內地乘客會主動“開價”,不少司機會認為這些不屬違法,日後都可能觸犯法律。

    修法部門昨日主動進一步“解畫”,建議法律明確規定的士“放蛇”的定義,執法人員更須有充分的法律培訓和嚴格的執法指引。對於業界的憂慮和意見不無道理,本澳過去不少新法執行差強人意,除了牽涉新法的操作性,更多與執法人員水平和法律知識有關,“放蛇”制度更考執法者的專業和操守等。法律有必要訂明具體做法、執法人員所受的專業培訓等。業界亦應主動關注條文細節,提出更多想法和意見,更好保障守法同業,也助新法揪出行業的害群之馬。

    除了處罰,政府有意透過新法加強的士長遠的營運監管。鑑於本澳的士牌長年以“價高者得”方式分配,雖然達到公平、公開分配公共資源的原則,但競投人參與公交營運服務的要件變成“金錢”至上,加上長期法律缺位和監管不力,令牌照每發出一個,猶如多了一個“個體戶”。權限當局面對衆多的執法對象,打擊工作更見杯水車薪,收效有限。

    政府有意從發牌的條文着手,令的士牌照的增發,不僅是公交服務數量上的增長,也望進一步主導本澳公交服務。修改發牌條文,除了為設立的士公司又或電召的士公司創造條件,也更多規範個人參與者。雖說要參與就要按照“新的遊戲規則”,也要履行日後相應的經營規定,如行車範圍、進入舊區、接載多少電召客人等。但新增的士牌的分配除了要考慮分配是否公平,更須思考這些“理想”的規定日後如何操作落實。訂定相關制度和要求的同時,政府必須同時考慮其日後的執法配套,以及本澳社會客觀的執行情況,否則再好的規則亦形同虛設。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