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縱火案罪犯行死刑
【中新社杭州四日電】因洩私憤於二○一三年一月一日在廠房倉庫放火,而導致重大經濟損失和多名消防官兵傷亡的杭州蕭山“一 · 一”放火案罪犯李麗娟,經一、二審及最高院的死刑複核程序後,最終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四日上午,杭州中院對其終審宣判後執行死刑。
經最高法院複核確認,被告人李麗娟於案發前是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成公司)二號廠房二層包裝倉庫(以下簡稱包裝倉庫)員工。二○一二年十二月,李麗娟因工作崗位被調整等原因對倉庫班長等人產生怨恨,遂決定放火報復。為此,李麗娟購買了打火機以備作案。
二○一三年一月一日二時許,李麗娟從公司西南側翻牆進入後來到公司二號廠房,沿樓梯進入二層包裝倉庫內,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引燃包裝倉庫東側堆放的紙箱,確認點燃後迅速逃離現場,並騎電動車繞行友成公司一圈後返回家中。
火災發生後,火勢迅速蔓延,導致友成公司二號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生產產品等財物全部被焚燬,直接經濟損失共計六千多萬人民幣。同時,在火災撲救過程中,消防官兵尹進良(歿年二十七歲)、陳偉(歿年二十一歲)、尹智慧(歿年十九歲)犧牲,消防戰士王亞飛受輕傷,消防隊員黃海軍、王磊受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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