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宣傳短訊
問:若不想收取電訊公司發出的宣傳短訊,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資料當事人依法享有資訊權及查閱權。在收到有關短訊時,如有疑問,有權向相關機構了解其處理資料的目的、處理的資料種類、資料來源等資訊。
根據同一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資料當事人有權向相關機構行使反對權,尤其針對直接促銷或其他方式的商業考察為目的之活動,當事人可直接反對有關機構再基於上述目的處理其個人資料及繼續發送有關短訊。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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