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經濟房屋法》諮詢文件
作為澳門公共房屋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房屋起着協助居民安居、置業以及補充私人房屋市場的重要作用。自現行《經濟房屋法》在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後,社會各界對該法所規定的制度,以及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情況,提出了很多的意見和建議。當中可歸納為兩類:一類是希望對該法的核心內容和根本制度作出檢討,例如建議恢復原有的“評分排序”制度,規定經濟房屋定期申請,並設定輪候期,或者建議取消轉讓經濟房屋時的補價制度等;另一類是對該法具體規範的修訂意見,例如在按照“分組排序”方式展開經濟房屋的申請時,建議按一定的比例對不同組別分配房屋資源,令不同類型家團及個人都有“上樓”的機會。
基於此,特區政府建議現階段就修改《經濟房屋法》核心內容和根本制度,以及涉及社會房屋制度和公共房屋政策的議題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當中包括:
一、公共房屋應該如何定位?公共房屋應主要解決居民哪些方面的訴求?
二、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在公共房屋制度中應該如何定位?應各自照顧哪些階層居民的訴求?
三、公共房屋的土地資源應該如何分配?應否改變現行“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公共房屋政策?
四、應該如何確保公共房屋資源的規劃、分配和使用遵守公平、合理及有效的原則?
五、可否在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之外創設新的公共房屋種類?應該如何定位?
六、應該如何完善經濟房屋的申請制度,確保經濟房屋資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七、應否恢復原有的經濟房屋申請的“評分排序”制度?應該如何訂定排序的評分標準?
八、可否定期展開經濟房屋的申請並設立輪候名單及輪候期?應否考慮經濟房屋的供應量及對社會房屋政策的影響?
九、應否取消經濟房屋申請者收入下限的資格限制?如何解決低於申請經濟房屋的收入下限但高於申請社會房屋的資產上限的申請者的問題?
十、應如何加強經濟房屋使用的監管,確保經濟房屋資源的合理、有效使用?
十一、應否規定只能將經濟房屋出售給房屋局或經濟房屋的申請人,不能流入私人房地產市場?
十二、應否取消轉讓經濟房屋時的補價制度,以免令經濟房屋失去資產增值功能?
根據所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特區政府會在年底前提出全面檢討經濟房屋法律制度及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的具體方案,再以公開諮詢的方式聽取社會意見,並在總結意見的基礎上展開相應的修法工作。
此外,對於現行《經濟房屋法》實施近三年來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其中部分內容可透過對該法具體規範的局部修訂加以解決。先行修改及完善《經濟房屋法》的部分內容,能夠簡化申請經濟房屋的行政程序,優化分配經濟房屋的分組制度,及時回應經濟房屋申請者的迫切訴求。對現行《經濟房屋法》的修改建議主要包括(其中第三及五點的修改建議將不會適用於近期一千九百個單位的經濟房屋申請):
一、修改先審查後抽籤的制度;二、保留已遞交的申請資料;三、訂定不同組別的分配比例;四、增加申請資格的例外許可;五、規定申請者居澳不少於一百八十三日。
經濟房屋作為重要的公共資源,其申請、分配及轉讓等制度必須體現公平和合理原則,這對澳門居民的安居樂業,以及澳門社會的和諧穩定有重要作用。希望社會各界和居民在諮詢期內(七月十九日至九月十九日),就此次公開諮詢的內容充分發表意見。
市民如果想知道更多內容,可透過左列方式查閱及下載諮詢文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十/二○一一號法律《經濟房屋法》,以及“檢討《經濟房屋法》諮詢文件”。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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