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惠嫻:年齡取屋期作考慮
政府關注家團二代經屋申請
【本報消息】法務局及房屋局就第一階段的檢討“經屋法”舉行首場公開諮詢會。房屋局副局長郭惠嫻稱,諮詢展開近兩個月以來共收到約一百五十份意見書,就“例外許可”一條中,有建議放寬讓已經上樓的經屋家團第二代作“二次申請”,她表示關注,並從“二次申請者”的年齡或取得房屋的年期等方面考慮。
逾三十份意見關注訂定不同組別的分配比例,但表達方向多限於“贊成”或“反對”,郭惠嫻希望社會多就“如何訂定”提供意見。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長林智龍稱,爭取於立法會復會時將有關該法局部修訂的草案文本送交大會,並於此前完成諮詢總結報吿。
兩月收百五意見書
“經屋法”第一階段的諮詢於七月十九日開始,至今共收到一百五十二份意見。郭惠嫻稱,其中有三十多份意見關注核心、非核心家團和個人等不同組別的分配比例,但僅表示支持或中立佔大多數,就如何訂定比例深入提出意見者較少,郭惠嫻昨於諮詢會現場表明希望公衆展開討論。她指出,現行制度按照核心、非核心家團及個人三個組別優先排序,每一組內再次分組,尤其照顧長者和殘疾人士家團;倘將來以“家團優先、個人次之”的方式設定比例,因家團中仍有多種分類,可能出現個人“上樓”,而家團大組中分組排序較後的家團類型“望樓興歎”的情況。若要取消小組分配,如何體現優先照顧長者和殘疾人士家團的初衷?希望公衆就分組比例提出具體意見。
內地置業不得申請
另有意見針對“增加申請資格的例外許可”,除了放寬對申請經屋過程中被動繼承物業者“除名”的限制外,希望容許已經“上樓”的經屋家團第二代作“二次申請”。郭惠嫻稱,居民提出的放寬條件包括“申請者年齡”及“取得房屋的年期”兩項,局方會整體考慮意見,一併研究倘有的修訂屬於“例外許可”抑或“申請的一般要件”。
諮詢會上有居民質疑“住在珠海、澳門返工”的居民是否不符合“居澳不少於一百八十三日”的申請要求,林智龍回覆稱,修法原意是要將與澳門幾乎沒有聯繫的人士排除在申請以外,初步認為要將兩地往返的人士視為“在澳居住”,但根據法律,申請經屋人士不得在內地擁有物業。
硏創第三類型公屋
“經屋法”第一階段的諮詢主要提出局部修訂的五點建議,包括修改先審查後抽籤制度、保留已遞交的資料、訂定不同組別的分配比例、增加申請資格的例外許可、規定申請者居澳不少於一百八十三日。但亦有居民對全面檢討提出意見,包括除社屋、經屋以外的新公共房屋類型。
郭惠嫻稱,該概念主要針對解決年輕人的住屋需求,比“置安居”更廣泛,形式不限於“購買”,對象不限於夾心階層。林智龍補充指出,第一、二次開放經屋申請時,見到許多“初出茅廬”不久的年輕人迫不及待趕上樓,令其太早供樓、背負債項,不利於職業多元化發展。當家庭結構變化時,按現有法律,原有的一房單位亦不能轉為多房戶型,故希望創設第三類型公屋為年輕人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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