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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訪者認十年保修期太少

2014-09-18 00:00

李靜儀、林宇滔要求盡快完成有關延長樓宇結構保修期的法 律修訂。

    六成訪者認十年保修期太少

    近年多宗住宅樓宇相繼出現結構質量問題,令社會關注到樓宇結構保修年期問題。政府於二○○九及二○一○年曾就《都市建築法律制度》進行兩輪公開諮詢,建議將樓宇地基和主結構保修期由五年增至十年,亦建議增加承建商對樓宇防水、供電、供排水、燃氣系統和其他非消耗設備提供五年保修的要求。但社會對保修年期有所保留。有團體透過問卷調查,反映受訪者普遍認同有必要延長樓宇地基和主結構的保修期,並擴大樓宇的保修範圍。

    由聚賢同心協會在今年五至七月期間透過街頭訪問、網上問答形式調查居民意向,收回二千多份意見。受訪者中,高達百分之九十八人士認為政府應盡快修法,以保障小業主利益。對於《都巿建築法律制度》諮詢文本關於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建議十年保修年期足夠嗎?表態的受訪者當中,有超過六成認為不足夠,有三成四受訪者認為足夠;保修年期方面,有兩成半受訪者認為要延長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至二十年,要求延長至二十五年的受訪者亦有一成六,更有一成七受訪者認為要延長至三十年或以上;對於建築物防水要求,七成四受訪者認為五年保修期並不足夠,四成受訪者認為保修期應達十年,有接近兩成受訪者認為要有二十年或以上才足夠;在供電系統、供排水系統、中央易燃氣體供應系統、設備系統方面,超過七成受訪者認為五年保修期不足夠,接近三成認為足夠;樓宇中央設備保修期方面,有接近四成受訪者認為應有十年保修期,兩成受訪者認為要有二十年或以上才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