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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錄監控鏡頭超過16支

2014-09-24 00:00

    攝錄監控鏡頭超過16支

    問:已安裝的監控系統的鏡頭數目超出16支,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第1款規定,負責實體須就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通知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同一條文第2款賦予該辦公室權限,得簡化或豁免通知。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發出第01/2013號許可,以簡易方式處理“為保安目的以錄像監察系統處理個人資料”的通知申報。然而,由於上述攝錄監察系統鏡頭超出16支,已超出該許可範圍,不可作簡易申報,須填寫《個人資料處理通知表》作一般申報,有關通知表可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網站下載(http://www.gpdp.gov.mo)。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