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蛇現罰配合事半功倍
的士規章修改多年,針對業內亂象升級,政府也意識一般的手段和現行的法律位階未能有效打擊違規行為,遂引入最具阻嚇力的“放蛇”制度,社會冀政府今次修法為失控多時的士服務建立更有效的法律工具。“放蛇”的阻嚇力不言而喻,但距正式執法和配套設施的到位需時尚長,要令越演越烈的違規行為即時收斂,以至日後的配合執法,治安警“現管現罰”的角色不可或缺。
社會認同加強整頓
近年在需求殷切下,本澳的士業違規普遍,除了動輒開價,揀客、兜路、態度差等服務問題屢見不鮮,個別司機更涉嫌偷行李、協助偷渡等嚴重罪行,更有司機打傷稽查人員,反映從業人員的質素和守法意識普遍下降,部分司機的惡行令整個行業形象受損,令外界幾乎看不到還有敬業守法的一群。
造成的士業今日的亂象,雖與的士供求、牌照發出、乘客習慣、道路運轉率、車資定價等有一定關係,加上物價、維修費用等成本高企下,業者經營同樣承受不小壓力,但這些並非業者可以違規的理由,而且的士屬服務大衆的交通工具,澳門作為旅遊城市,的士的營運和收費更需要政府的嚴格規管。違規現象叢生,現行法律工具不足,整頓行業、修法加強打擊是社會和業界團體所認同的。
是次文本提的“放蛇”定義是被動式的,即是執法人員不可主動、誘導令司機違法。換言之執法人員會以“秘密乘客”身份“守株待兔”,這個隱藏的身份能主動直接獲取司機的違法事實,扭轉過去執法被動,以及缺少乘客有力的作證。而且交通局稽查人員至今只有約二十人,短時間已被司機認出,檢控工作成本高收效低。年年大量歸檔的筆錄個案,也反映了不少司機在聽證過程“講得甩”,阻嚇力大打折扣。
對付放蛇有過牆梯
“放蛇”在的士執法上的效用明確,但正如行內資深人士所言,“放蛇”相關法律落實與車廂監控設備安裝需時較長,日後即使實施也未必即時收效。因為司機可以與乘客到車廂外講好價,避開錄音,又或透過現時節日、假期都出動“搵食”的“中介人”包辦,業者提出的確實容易存在,值得當局注意。
要違法行為有所改善,“放蛇”有長遠阻嚇作用,治安警“現官不如現管”的厲害更令違規者“肉痛”,正如過去警員到酒店附近的違規黑點執勤,“吊泥鯭”司機不僅被罰違例泊車,並遭檢控上、下客人離開車廂等交通條例問題,違規司機“總有損失”,問題即時改善,更甚是警員具公權力,令違例者不敢“輕舉妄動”。實踐說明,的士執法上治安警角色之重,今次修法除了要明確警方的權力外,也考驗部門之間日後協調能力,令治安警與稽查人員的工作在新法下發揮更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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