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收集社團理監事個人住址
問:銀行在開辦社團帳戶時收集每位理監事成員的個人住址。理監事成員的個人住址不等於社團通訊地址,銀行是否過度收集個人資料?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第1款(一)項及第3條規定,如理監事成員的個人住址連同其他相關資訊可確定有關人士的身份,屬於個人資料,對個人資料的處理須受該法律規範。
一般情況下,銀行作為金融機構須遵守金融法律制度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發佈的相關指引。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制訂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第7點規定,銀行在與公司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須取得主要股東、實益擁有人、董事及其他獲授權運用帳戶人士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常居地址,對於非牟利組織,銀行也須取得、記錄及核對類似的資料。
如理監事成員有疑問,可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向銀行了解處理目的、被處理的資料類別、自動化處理的原因等資訊。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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