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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禮罪立法宜快宜清晰

2014-10-08 00:00

    非禮罪立法宜快宜清晰

    當局準備就訂立非禮罪明年公開諮詢,坊間即時反應:澳門沒有非禮罪?咁都要公開諮詢?諮詢來諮詢去,立法唔知拖到何時?聽到這則消息,這是議員和黎民百姓第一反應。

    翻開澳門的刑法,一八八六年在澳門生效的《刑法典》內有訂立非禮罪。但不知何故,一九九五年推動法律本地化時,新訂的《澳門刑法典》卻將非禮罪廢除,取而代之是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以暴力或嚴重威脅,強迫他人忍受重要性慾行為,或強迫他人與自己或另一人為重要性慾行為等,訂立了性脅迫罪和其他與性有關的犯罪。但這些條文的描述如“重要性慾行為”,不單定義不清,且“性脅迫”等罪都是較嚴重的性犯罪,與“非禮”明顯不同。

    現時,女性在本澳被非禮,只能訴以“侮辱罪”,由於屬私罪,必須受害人自聘律師追究,取證和舉證均困難,皆因涉及精神和心理受損。日前有婦人在北區街頭遭人“胸襲”,色狼當場被街坊和警員擒獲,警方在權衡法例後,僅能以“傷人罪”檢控色狼。不知情者嘩然,警方為何如此斷判,因現行法律中,若控以“性脅迫”,疑犯似未達到“重要性慾行為”的標的,一定脫罪;若以“侮辱罪”論處,如何以精神心理受損舉證?疑犯施以祿山之爪,傷人罪表證上符合法律要件,入罪機會最大,當然與非禮行為含侮辱、侵害等情節和程度不能等量齊觀,傷人罪雖不能對疑犯治以應得之罪,但至少能給予一些懲罰,是無可奈何之舉。

    面對非禮罪的真空,檢察院和警方多年來要求修改法律,但一直無聲無息。法制滯後如斯,令人汗顏。若按立法輕重緩急劃分,非禮是否屬嚴重罪行,見仁見智;但非禮行為不但侵害他人,本身更涉及社會風氣和道德,長期缺位,絕不利於淨化社會風氣、阻遏邪風,特別是各類不良資訊入侵的當下,更難以保障女性的人身安全和權益,其影響已超越犯罪行為本身。

    涉及保護婦孺,如同非禮罪,管有和散播兒童色情物品罪等的法律一樣空白,亦危害社會風氣和婦孺身心健康,可見訂立相關法律確有必要性和急切性,且在社會上早形成獨立訂法的共識,只盼當局盡快推動。問題在“你急佢唔急”,多年過去,法改局現時才透露非禮罪的立法將於明年公開諮詢,是明年初、年中或年尾?沒有更多訊息,公衆最怕諮詢又諮詢、文本改又改,最終法律通過立法會,又是兩三年後的事。非禮罪立法在坊間早有共識,問題在條文,要清晰、可操作,似乎是法律技術問題居多;若諮詢時只拋出一個法律框架,以一般公衆的認知怎樣討論,亦難給予意見。要諮詢公衆,當局最好出台詳細條文,指引加分析,讓公衆清晰立法意向、非禮罪定義和範圍,故事前的技術工作必須做細,以加快諮詢和立法的流程。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