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案件訴訟程序
提起“打官司”,相信大家第一時間想起的便是法院。
法院是唯一有權行使審判職能的機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審判,祇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按照《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法院的種類分別為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當中“第一審法院”包括“行政法院”和“初級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稅務及海關訴訟的法院;至於初級法院由以下法庭組成,分別是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刑事起訴法庭、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勞動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各個法庭各有不同的管轄權。
當中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設立,目的是為促使市民爭取以法律途徑解決小額錢債的糾紛,使市民的權益將獲得一個更便捷及更有效的訴訟程序的保護。按照《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管轄權範圍,是“審判根據輕微案件特別訴訟程序的步驟進行的訴訟,包括審判該等訴訟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但不影響獲法律賦予的其他管轄權”。具體來說,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只會受理利益值(涉案金額)不高於五萬澳門元,且屬於“判處給付一定金額以履行金錢債務”的訴訟(例如現金借貸糾紛,欠繳管理費、維修費),或因“行使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的訴訟(例如購物時貨不對辦要求退款)。
就以樓宇的滲漏水問題為例,假如大廈有單位裝修時,因排水接駁位沒有適當安裝好,導致滲漏水情況出現,使樓下單位牆身油漆剝落、入牆櫃發霉,樓上單位業主又拒絕支付維修費,這時樓下單位業主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作追討。假如維修費的金額不超過五萬澳門元時,可向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提起訴訟。
有關“輕微案件訴訟程序”可以不用聘請律師,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狀可自行書寫或以表格遞交。若提出書面證據,例如照片、檢測報告、維修費單據等,應將文件附於起訴狀一併提交;若提出證人時,應在起訴狀內指出證人的身份資料。有關起訴狀表格可於初級法院辦事處索取,又或於澳門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3條、《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條、第10條、第27條和第29條——A,以及《民事訴訟法》第1285條至1297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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