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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環境噪音規定

2014-10-13 00:00

    防控環境噪音規定

    隨着澳門社會發展及居民生活習慣改變,噪音問題已成為本澳城區主要環境污染問題之一。近年,由噪音引起的投訴個案明顯上升,而且主要以社會生活噪音及建築工程噪音為主,以二○一三年為例,前述兩類噪音已佔噪音投訴接近八成五。

    為加強對居民構成影響較大的社會生活噪音和打樁工程噪音的管制,同時進一步保障居民的健康及作息環境,以及落實以民為本的施政方針,特區政府持續推進相關環境法規的立法工作,第八/二○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已於八月十三日獲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通過,於八月二十五日在政府公報上公佈,並將於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正式生效。當中主要針對七類噪音源規管。

    土木建築工程及工作所使用的設備

    在星期日及公衆假期全日,以及平日的晚上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根據法律規定,不得進行任何打樁工程。在上述時段外進行的打樁工程噪音亦不得超出二十分鐘等效連續聲級八十五分貝的標準,並同時全面禁止使用傳統撞擊式柴油錘、氣動錘及蒸氣錘打樁機。

    此外,在星期日及公衆假期全日,以及平日的晚上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在距離住宅樓宇或醫院少於二百公尺範圍,使用流動或固定的機械設備進行土木建築工作。

    有關打樁工程的施工,須預先取得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相關工程准照。在發出准照前,土地工務運輸局應要求環境保護局就施工方案發表具約束力的意見。如工程遇到受地質條件限制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而須取得例外許可的情況,則須按法律所訂定的機制申請。違反上述規定,可被罰款最高二十萬元。

    住宅樓宇中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

    為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作息,法律收緊了在住宅樓宇中可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之時間,規定在星期日及公衆假期全日,以及平日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在住宅樓宇進行任何可產生騷擾噪音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住宅樓宇中的日常生活活動及寵物

    法律規定每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在住宅樓宇進行任何可產生騷擾噪音的日常生活活動(例如在住所內使用樂器或視聽設備、聚會嬉戲活動、打麻將等),以及不得讓住宅樓宇內的寵物發出騷擾噪音。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

    公共地方的活動

    法律規定在星期日至星期五的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以及星期六及公衆假期前夕的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在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例如戶外使用樂器和揚聲器等設備、集體嬉戲等)。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

    表演、娛樂及類似活動

    法律規定在星期日至星期五的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以及星期六及公衆假期前夕的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於露天舉行可產生騷擾噪音的表演、娛樂或任何類似活動。

    此外在醫院及學校運作期間,在距離其少於二百公尺範圍亦不得露天舉行上述活動,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但在傳統節日或開展其他公共利益項目時,行政長官可例外地許可舉行上述所指的活動,如屬民政總署的職責範圍,則由民政總署許可。

    空調及通風設備

    法律對空調及通風設備的聲級作出管制,規定有關設備所產生的噪音,不得高於根據《聲學規定》在鄰近該等設備的安裝地點的任何樓宇內所測定的背景噪音聲級的十分貝。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工業、商業或服務業樓宇或獨立單位中的任何活動

    為對居民休息權作充分保障,法律加強對工業、商業及服務業活動的管制,以確保日後所有工業、商業或服務業單位的運作,以及相關樓宇或獨立單位內進行的其他活動(如使用工業大廈單位進行發出噪音的表演練習等)均受法律規管。當中規定上述噪音源所發出的噪音的A計權等效連續聲級值與在參考期間的百分之九十五的時間內(L95)的背景噪音聲級值之差,不得高於十分貝。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監察權限

    第八/二○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主要由環境保護局和治安警察局負責進行監察。

    環境保護局負責監察土木建築工程噪音及工作所使用的設備噪音;住宅樓宇中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噪音;空調及通風設備噪音;工業、商業或服務業樓宇或獨立單位中的任何活動所發出噪音,以及露天表演、娛樂及類似活動噪音的遵守情況及相關執法處罰工作。治安警察局則負責監察住宅樓宇中的日常生活活動及寵物、在公共地方發出噪音的遵守情況,以及繕立實況筆錄,送交環境保護局進行後續處罰工作。

    噪音污染問題關係到所有居民的生活環境、健康和切身感受,同時城市環境噪音的產生和傳播非常複雜,以及涉及的層面較廣,市民大眾和企業都可能是城市環境噪音的製造者,故此我們每一位市民及社會各個企業,須克盡社會公民及企業之責任,共同努力,共同關注,共同改善,共同控制環境噪音,共同營造優質宜居的生活環境。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二○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17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