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一般性通過 遺棄罰五千至四萬
虐殺動物最高囚三年
【本報消息】一拖多年、幾經波折,被議員形容為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動物保護法》法案,昨終呈上立法會大會,獲全體出席議員投下贊成票一般性通過。法案重罰遺棄動物、虐殺動物人士,遺棄動物的罰款由現行的七百至五千元,大幅調升至五千至四萬元;虐殺動物更被列作刑事,最高監禁三年。
威脅人命可宰殺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引介法案時指出,從維護公共衛生的角度考慮,通過立法將動物保護納入動物疾病防疫的範疇,有利於減少人畜共患病的發生;從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考慮,立法保護動物亦有利於解決因動物問題而產生的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法案建議禁止虐待動物;宰殺動物;遺棄動物;驅使動物搏鬥;展示或售賣初生動物。但例外情況可宰殺動物,如為肉用(犬貓除外)、科學應用(犬貓除外)、控制動物群體疾病、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消滅鼠害,或基於對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健康、財產或公共安全有即時危險。
地盤養狗領准照
法案規定民署有權在動物未能得到良好照顧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將動物扣押並送往市政狗房。對危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的動物,民署可採取隔離檢疫、退回原產國或原產地等措施,不遵守規定所採取的措施構成違令罪。動物的管理方面,犬隻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讓未滿七歲者牽引,以及須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對於建築地盤、處理廢車場或廢料場所飼養的犬隻須領取犬隻准照、施行絕育手術,以及必要時需以鏈帶牽引。犬隻、馬匹及競賽動物准照由民署發出,須由十八歲及具行為能力或屬合法成立的法人才有申請資格。
殘害動物列刑事
法案重點在於處罰制度,建議對遺棄動物者處以最高四萬元罰款,並可禁止於兩年內擁有動物或從事與動物有接觸的業務之附加處罰。對於殘酷對待動物的虐待行為,並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以及宰殺動物的違法者,處以刑事責任,刑罰最高監禁三年。倘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未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的情況,則可被罰款最高十萬元。
噪音滋擾扣動物
法案獲全票通過,但有議員擔心民署執法人員是否足夠,民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表示,民署已作出執法評估,亦可因應情況要求警方一同執法及聯合巡查,強調有足夠人手應付,相信法律出台後,工作會更有規範及有法律支援。她強調,根據現行《公共地方總規章》,違棄動物可被罰款七百至五千元,但《動物保護法》實施後,遺棄動物的罰款將調升至五千至四萬元,以及附加處罰甚至可能構成違令罪。另外,過往民署處理動物的衛生及噪音滋擾鄰居時,只能上門勸喻,法案實施後,民署則可扣押該動物,待環境改善後才能重新飼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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