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動物和諧共處
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動物保護法》法案,終獲一般性通過,愛護動物人士喜見,認為“遲到好過冇到”,更表示會密切關注法案的進度,適時配合。然而,法律只是形式上的規範,要做到愛護動物應從心出發,和諧共處。
近年澳人生活素質趨好,不少人心存“住洋樓養番狗”的願景,飼養動物人士大增,但真正履行飼主責任的人不多,單是愛護動物協會○三年成立至今,接收大約三百隻狗及一百隻貓可見一斑;民署每年人道毀滅的犬隻平均更高達六百餘。
幸運地沒被人道毀滅的動物唯有“自力更生”,長年流浪隨處便溺,糞便與體味混和發出惡臭,嚴重影響環境衛生,途人避之則吉,心生厭惡。不被主人放逐也不一定幸運,如被飼主長時間困在屋內、天台或露台“自生自滅”,缺水缺糧,終日吠叫求關顧,惹來鄰里討厭。又或另一極端,過度溺愛任其自由活動也是不負責的愛,如帶狗出街不帶狗繩,亂衝亂撞險被車撞,又或追着人群亂吠令途人“嚇餐飽”,更甚的招來途人的喝罵和追打。
尊重動物的同時也要尊重他人。法律保障動物應有的生命權利,免被虐待、受折磨,還了愛護動物者的心願。飼主也應對社區、對居民負責,確保動物不擾亂環境安寧、不增加周邊污染及散播傳染病等,方是真正的保護與愛護動物。
凌 山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