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馬路要守規
根據統計資料,截至今年九月止共發生一萬一千七百多宗交通意外,較去年同比上升百分之四點五,其中涉及行人死亡的交通意外有九人。涉及行人受傷的交通意外亦有五百多宗,較去年同比上升百分之十一。其實,營造安全、禮讓的交通環境,是行人和司機應有的責任,如果大家都提高安全意識、互相禮讓,除可免受檢控,亦會減少意外發生。
首先提到行人,當他們走到街上,要橫過馬路時必須注意安全。按照《道路交通法》規定,行人應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如果無以上設施,行人應在顧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下沿路緣通行。
如果要橫過車行道,行人應使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例如斑馬線或裝有交通燈的人行橫道)橫過馬路。在五十公尺距離內沒有該等設施時,行人才可以在安全且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以最短路線盡快橫過。如果違反有關規定,可被科處罰款三百元。
行人守規過馬路,作為司機也要有所配合。按照規定,當有行人橫過斑馬線,司機應減慢車速或於必要時停車,如果不讓行人優先通行,甚至加速強行超越,可被科罰金六百至兩千五百元;如果在兩年內重犯,最高更可被科罰金五千元,以及禁止駕駛(俗稱停牌)兩至六個月。
此外,現時我們看見不少人在公共道路上踏單車,但單車司機同樣要遵守《道路交通法》,例如與私家車、電單車一樣“紅燈停,綠燈走”、“駛經斑馬線前要讓先”、“不得在行人道駕駛車輛”等,否則既容易發生交通事故,亦面對法律制裁,例如單車司機駛經斑馬線不讓行人可被科罰金。如果在行人道上踏單車,則可被科處罰款六百元。
交安嘉年華今舉行
為推動社會大衆提升交通安全意識,交通事務局、治安警察局、法務局和民政總署合辦交通安全推廣系列活動。活動之一的“交通安全嘉年華二○一四”於今天下午兩時三十分至五時假塔石廣場舉行,屆時會有歌舞表演、攤位遊戲和大抽獎等,歡迎市民參加。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20、37、68、70和103條。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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