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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先定義 介入建機制

2014-11-11 00:00

    家暴先定義   介入建機制

    啟動立法諮詢已超過三年的“家暴法”,社會經常在公罪還是半公罪之間爭論得面紅耳赤。經過第一版法律草案的公罪,和二度修訂為半公罪,政府昨日再有最新版本——“所有符合家暴定義的行為將列入公罪”,立法工作似又向前邁進一步。惟好事多磨,兜兜轉轉,事情又再度回到原點,問題卻未解決,究竟何謂家暴?如何才能做到即時介入、終止傷害?

    政府有責任交代清楚家庭暴力所涉及的基本概念,這是立法的大前提。家暴表面解讀為發生在家庭中的暴力行為,導致家庭成員身心受傷。被人打到斷手斷腳、失去器官及精神失常,《刑法典》早已以“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定罪,就算受害人不提告亦無阻公權力介入。但如果未構成此等“嚴重傷害”又如何?政府認為妻插夫一刀,或夫將妻子打到口腫臉青、遍體鱗傷等要列為公罪。但“打”法不同,赤手空拳或借助物件,情況是否同樣論處?暴力是不是只有“打”?羞辱、責駡等語言暴力算不算?還有更難界定的精神折磨、性虐待等,是否歸類為暴力?是否要將施虐者的精神狀態考量其中?家暴的定義何其複雜,政府倘有心立法,早應迎難而上。

    公罪可令施虐者有所忌憚,其阻嚇效果不容置疑。但在公罪與半公罪的天秤衡量前,必須清楚立法原意。“刑者,納入於善道也”,立法的目的不在於制裁施暴者,而是最大程度地避免家暴的發生。

    環顧澳門,預防機制和保護機制陷入“雙重缺失”中。按照政府預期,社工局可以介入、強制要求施虐者接受輔導服務,目標是讓其控制情緒、明白事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本無不妥,但這分分鐘變成細水長流。且在保護婦女上向來承擔不少職能的民間團體,憑何指令介入暴力家庭,以發揮其作用?文本須交代清楚,否則“名不正,言不順”,左右為難。

    要即時終止家暴、杜絕再發的可能性,唯有祭出保護令、遷出令、禁制令並有效執行,方能立竿見影。仿效台灣地區做法,家暴雖未有分公罪、半公罪,但一旦發現家暴行為,“中央通報機制”即時生效,社工、警員、醫院、院舍,即按照機制中既定的責任,各司其職,包括保護令即時下達,受虐者須即時送往庇護中心居住;倘施暴者繼續糾纏,又輪到禁制令“發威”。

    家庭暴力零容忍,政府雖有立法決心,但草案文本三年間兩度易名,家暴由“打擊”改為“防治”,其取態在公罪與半公罪之間蹉跎,對家暴外延內涵卻始終模糊不清,說法前後不一,難免不讓社會心生憂慮。面對種種質疑,政府在堅守刑法這最後一道法律防線之餘,須在介入手段和協調機制上堅定回應,不容懈怠。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