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用福利須遞交相應資料
問:機構提供車位予員工停泊車輛,但要求停泊的員工須遞交其駕駛執照副本及車輛的車牌號碼,機構的做法會否抵觸《個人資料保護法》?
答:機構提供車位予員工停泊車輛,要求員工提供相應的資料,以確保公司資源得以善用,一般可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所規定的適度性原則。另外,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的規定,收集上述資料的正當性一般來源於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如員工不同意遞交有關資料,機構可根據其政策而決定是否給予該員工停泊車輛。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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