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奄奄一息誰判定?
人道毀滅條文一常會政府無共識
【本報消息】千呼萬喚的“動保法”上月在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相信令不少愛護動物人士放下半顆心頭大石。然而,有條文允許任何人可為解除動物傷病痛苦而將之宰殺,在“奄奄一息”無統一標準的情況下,條文會否成為“有心人”虐殺動物的堂皇藉口?飼主要如何防止寵物被“奄奄一息”?怎樣結束垂死動物生命才正確?諸多問題待解。另外,法案亦禁止放生行為,宗教放生魚、放生龜,甚至放生白鴿的儀式或將絕跡澳門。
立法會一常會昨日下午三時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動物保護法》法案。一常會主席關翠杏向傳媒表示,會上主要討論了法案第三至七條,有關禁止虐待、宰殺及售賣(有除外情況)、遺棄動物等內容。一常會認為“禁止虐待動物,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條文寫法過於簡單,應列明禁止項目詳細內容,否則難讓社會明晰相應違法代價。
市民何處搵藥針
就禁止宰殺及售賣動物方面,文本第四條規定了除外情況,如除貓狗外的肉食科學應用目的皆可免除。其中“為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者”可宰殺動物一項引起討論,政府解釋立法原意,指一般市民若認為有動物十分痛苦、奄奄一息,可藉人道方式結束動物生命。
然而應怎樣判定“奄奄一息”?有議員認為只有獸醫等專業人士才有判斷權威,質疑一般市民的判決未必準確,結束動物生命的方法亦未必適宜,“你要用咩方法令動物快啲結束生命,唔好咁辛苦呢?可能幫佢結束生命嗰一刻令佢更辛苦都未定。”關翠杏亦指出,“市民無端端點樣搵支藥針為動物人道死亡呢?根本無可能嘅事,一定係留返畀政府工作人員啦,但政府就覺得唔係。”
政府堅持不想垂死的動物“等太久”,怕要待專業人士結束其生命“太遲”、“會對動物不公”。有個別議員認同政府方向,亦有議員憂會令問題複雜化,若有人出於“好心”結束了動物生命,飼主發現後覺得寵物回天有術又如何是好?政府回應稱,立法後無可避免會衍生爭議,要待政府法醫判斷。一常會對政府的立場有保留,問題待解,關姐亦提醒市民要小心,否則容易惹上官非。
減少爭議早宣傳
雖《公共地方總規章》已禁止在公共地方放生動物,但得到民署許可、放生地點適宜又不會破壞生態平衡時則例外。“動保法”生效後,宗教團體的放生行為或會被禁,政府認為市面上所售賣動物基本依賴人類照料,否則死路一條,堅持不應鼓勵放生。有議員提醒,本澳放生習俗不罕見,宗教人士未必接受規定,着政府在現時便應着手宣傳相關概念,減少日後爭議。
法案另建議,攜帶犬隻出入公共地方時,須將其置於籠中,或以鏈帶牽引及佩戴准照識別標記。當中“公共地方”指行人道、廣場、公共道路等,私人樓宇的花園平台、大堂等亦受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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