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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暴露須負刑責

2014-12-01 00:00


    惡意暴露須負刑責

    問:昨晚下班回家途中,一名男子刻意在我面前裸露下半身,他見我被嚇後便逃離現場,沒有向我作出侵犯行為,那麼我是否可以報警呢?

    答:當然可以。由於該名男子在他人面前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並且對他人造成騷擾,根據《刑法典》的規定,上述行為已觸犯了“暴露行為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一年徒刑。

    如市民遇到上述情況,應立即報案,以便警方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

    註:如欲了解更多刑事法律方面的資訊,請參閱《司警通訊》及本局網頁(www.pj.gov.mo)。

    (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