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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之保養責任

2014-12-01 00:00

    經濟房屋之保養責任

    阿健和太太美儀輪候經屋多年,最近終於成為湖畔大廈的小業主。這天早上,美儀拿着一張繳費單說:“老公,今天收到管理公司的通知,提到收取大廈保養費的問題……”

    話還未說完,阿健便開始質疑了:“甚麼保養費?我們大廈入伙才不到半年,保養期還未過,應該由承建商負責才對呀,為何要我們這些小業主承擔保養費?房屋局應該介入,不應縱容管理公司胡亂收費才對呀!”阿健遷怒於房屋局的管理上。

    “我也有點不太明白。老公,既然你說是涉及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我們要不要向廉政公署反映下,看看是否屬廉署的職能範圍?”阿健點頭表示同意,道:“也好,我致電廉署行政申訴專線查詢一下,弄個明白。”

    廉署接獲阿健的個案後,隨即向房屋局了解情況。局方表示湖畔大廈是特區政府以公共工程方式興建的經濟房屋,故承建商須確保在兩年保固期內,對工程本身材料或施工瑕疵引致的維修需要承擔維修責任。根據現行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保固期內,承建商須負責除去相關建築物倘有的瑕疵。另外,根據《民法典》及《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規定,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則須對大廈日常管理承擔責任,尤其對大廈妥加保養,以維持建築物能被正常使用。換言之,小業主的保養責任與承建商提供之保固是不同的。

    局方表示,阿健所指的保養費是湖畔大廈管理公司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在每月管理費中抽取百分之十作為共同儲備基金,以應付日後大廈非預見性巨額開支,而這筆費用是毋須向小業主另行收取的。

    “老婆,原來即使在大廈保固期間,法律也規定小業主須承擔大廈的保養責任的。幸好你遇事冷靜,叫我先打電話到廉署了解清楚情況,才不致產生誤會。”阿健連番誇讚太太。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