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官員提名是艱難決定
崔世安:主要官員研設任期制度
【本報消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兩任,但對主要官員和檢察長則無規定。特首崔世安昨日承認,要轉換主要官員和檢察長的名單是“一個艱難決定”,擔心任期太長可能使政府工作因循守舊。特區政府走過十五年,未來會考慮是否為上述職位設定任期制度,以完善政府的制度建設。
任期太長因循守舊
崔世安稱,內地和外國設立政治任命官員和重要官員的任期和任免標準,因此官員任免一般形成自然規律。但澳門基本法對主要官員和檢察長的任期留有空間,他認為,主要官員的任期不適宜太長,否則會使政府工作因循守舊,影響建澳人才薪火相傳。
他又指出,明白很多人關心轉換主要官員和提名問題,他形容這是一個艱難的決定,最終充分考慮種種因素,包括學歷、專業、經驗、工作往績等作出提名,過程相當不容易。
經過這個過程,他提出未來應思考設立主要官員和檢察長的任期制度,完善特區政府的制度建設,作為往後歷屆政府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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