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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的商業促銷活動

2014-12-03 00:00

    事後的商業促銷活動

    問:公司購貨表內列明客戶提供資料是為購買產品之用,如公司事後以電郵或郵寄方式詢問客戶是否有興趣參加商業促銷活動,做法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個人資料的處理須具備正當性條件。正當性條件可源於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但有關同意必須自由、特定且知悉。公司對客戶進行商業促銷活動的正當性一般是來源於客戶的同意。為此,公司須確保只向同意參加商業促銷活動的客戶進行推廣,以及當相關客戶撤回同意或提出反對時,停止再向相關客戶進行推廣,以符合該法律第六條有關正當性條件的規定,以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有關反對權的規定。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