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選舉制度性問題仍大
廉署:“擦邊球”較以往多
“二○一三年廉署工作報告”針對去年立法會選舉作分析,提出隨着選舉文化的演變、選民素質的提高、政治訴求的增加、社會環境的轉變,以及參選和競選方式的改變,是時候對選舉法的若干技術層面作思考,以免重複歷年選舉時出現的各種問題。不單影響選舉的質素,亦困擾選民及執法部門,影響政府形象。報告認為應對參選人士及組別訂定新要求及規定;加強對助選人員的紀律約束;強化及清晰選管會的角色及地位;明確執法單位的職責範圍及執法程序。
印證澳有能力處理
廉政專員馮文莊在引言中提到,去年舉行的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是增加立法會議席後的一次選舉,政治意識重大,是特區政制向前發展的重要一步。選舉過程順利,結果印證澳門居民有能力處理自主範圍的事情。但不得不承認,有些技術及管理問題仍重複發生,對這些制度性的問題,相信澳人絕對具智慧徹底解決。“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如不從根源上尋找解決方案,隨着各種複雜因素的增加及積聚,將來社會可能付出更大代價,所謂“道雖邇,不行不至;事雖小,不為不成。”
選舉期間,廉署共接獲四百三十四宗投訴和舉報,其中二百一十三宗與選舉有關,主要涉及收集提名的方法不正當、偷步宣傳、提供利益或作出職業上的脅迫以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選舉日提供免費交通接送及免費餐飲等。在投票日截查四十九名人士,共收到四十六宗投訴及舉報。綜觀整體,“擦邊球”較以往為多,但重大的違法行為較上屆大幅減少,同時選舉反映出不少問題,有些是制度性問題,有些則是策略上的問題,也有與本澳的選舉文化有關,值得社會各界深思。
選舉法無清晰界定
從技術問題方面,年報分析出,選舉法對許多問題無清晰界定,如輕微違反行為,尤其是違規選舉宣傳有關的行為,特別是在事發時哪個機關可即場介入及處理?警察?廉署?或是選管會?或全部可以?對於一些不涉及賄選,但構成違規宣傳、拉票的行為被勸喻停止,倘仍不遵守,會發生何種後果?
另外,現行選舉法對新的宣傳媒體無訂立任何規管,如互聯網、Twitter、Facebook、WhatsApp、WeChat等;當參與政治選舉時,社團的日常活動應受一定約束,並應要求提名委員會申報其獲支持的社團;法律方面可考慮調整對參選名單的確認時間,並同一時間公佈有關合資格的候選名單,之後第二日立即進入宣傳期,避免“偷步”宣傳;投票日可開放宣傳,祇須禁止在票站一百公尺範圍內拉票,確立明確的尺度供執法單位清晰執法;要求申報在競選期間所派送的紀念品、物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申明有關價格;規範跨境宣傳行為;考慮在參選期間涉賄選而被調查的參選人士將無刑事豁免權;考慮對主辦競選活動的團體及負責人作規管。
立法會選舉章節的結語指出,希望選舉法的研究和修訂工作盡早展開,否則一七年立法會選舉亦會面對同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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