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擴至八號波上下班途中
議員質疑法案漏洞多須完善
【本報消息】立法會雖然一般性通過將勞工保險範圍擴至八號風球上下班的法案,但議員始終憂慮一旦出現問題,僱主、保險公司會互相推諉、拉鋸,“每十五日賠償”的講法是虛設。亦有議員質疑法案僅賠償上下班後兩小時內的意外不合理。至於步行往返、跨境意外,又是否受保?當局都未有正面回應。
十五日給付難實現
修訂法案文本規定賠付的責任實體,以及其須於每十五日向受害人支付一次。勞工局副局長丁雅勤介紹,修訂文本規定,倘僱主購買保險,則責任可以轉移至保險公司,否則就是僱主負責為八號風球下的工傷員工“埋單”。但何潤生、區錦新質疑修法無助解決舊文本已有的“十五日需要給付”一項,質疑保險公司和僱主互相推諉、拉鋸,十五日給付一次根本無法實現。倘工人仍不能收錢,則誰負上責任?
丁雅勤回應稱,倘受害人交齊證明檔內的十五天內不支付,作為監督實體的勞工局負責向責任實體展開處罰程序。已與其他部門及保險業界等商討出檔清單,執行上無問題。但宋碧琪懷疑不少保險公司會“玩程序”,愛“上訴再上訴”,上訴期必然超過十五日,反問如何配合“每十五日向受害人支付賠付一次”?又稱,既然勞工法規定,僱主是第一責任人,其應該永遠不能“甩身”,在法律訴訟上,僱主、保險公司兩個都可以追,但修法後變成只可以追其中一方?是否縮窄了追訴的對象?
行路跨境是否受保
法案規定在八號風球期間,在工作開始前或結束後兩小時內往返屋企發生意外算為工傷意外,但陳澤武批評以今日的澳門交通狀況,“兩小時的規定”邏輯上有問題。“途中遇上交通意外,交通就受阻。以兩個鐘做分界線,之後就算塞在路上未返到屋企都唔受保,明顯有問題。”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潘志輝承認法案是參考香港情況,認為在澳門兩小時往返已經足夠,之後會再考慮議員所提問題。
法案仍有不少議員認為有“甩漏”之處。法案第三條“概念”一項列出九種情形,惟副主席林香生不認同做法,直言列舉方式隨時生變,“一漏咗就好慘”。他舉例稱,條文中僅提及意外在往返居所和工作地點的“交通工具”中發生,“乜都係搭車!靠雙腳行路返工、放工的又點計數?”
麥瑞權指出,越來越多居於內地的跨境上班族,倘其於返、放工的兩小時,在往返居所的內地一段出事,是否受保?出了問題則要歸責僱主?希望政府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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