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號波上班意外保險法獲通過
【本報消息】《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案昨日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明確將在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返工、放工兩小時內遇到的意外列為“工作意外”,不再視為“不可抗力”,保障範圍擴大。即使員工僅偶爾需要在八號風球上班,僱主亦需要為其上下班期間購買保險,否則產生的賠償問題由僱主承擔。
豁免上班可不購保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引介法案時指出,政府認為有必要將保障擴大至勞工在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上下班途中的安全,建議在上述風球懸掛期間,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兩小時內,使用由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的意外視為工作意外。僱主必須將彌補責任轉移予保險公司。倘僱主豁免勞工在八號波下上班,則無需購買保險,以免為中小企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有議員希望當局清楚解釋,僱主只是偶然一次要求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情況。勞工事務局副局長丁雅勤表示,即使員工是偶爾、因突發情況而需要在八號風球上班,僱主亦有義務為其購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的意外保險,否則,僱主除會受到行政處罰外,亦要因應員工的意外,提供特定和金錢補償。她同時解釋,法案因應社會變化,明確定義“醫院”、“衛生中心”及“醫療診所”等概念,但並非在相關定義之外的場所不獲補償。根據原法律規定,在衛生場所以外接受診療,每日特定給付的最高款額為二百七十澳門元。
公務人員已獲保障
議員高天賜及梁榮仔關注公職人員的工作保障。丁雅勤表示,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公務人員在任何時間,若因提供工作在居所與工作地點之間的正常途徑中發生意外,都會有補償。即使是私人合同聘請的公務人員,亦要依法購買相關保險,故公務人員在工作時發生意外可得到保障。她亦歡迎高天賜就具體個案聯絡當局。
議員李靜儀建議,當局細則性討論法案時,要檢討賠償限額上限、罰則、工傷受害人傷殘率及停工天數的判定機制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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