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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聲明書判保險公司賠償

2014-12-18 00:00

    老婦被撞重傷   文盲女兒簽免債聲明

    法院撤聲明書判保險公司賠償

    【本報消息】老婦過馬路時遭鐵騎士撞倒,重傷入院,需六十日康復。她及女兒收取保險公司二萬八千多元的醫藥費後,由女兒簽署聲明表示將來不提所有民事賠償,並且經公證員認證。初級法院昨日判處撤銷該份免除債務聲明書。原因是老婦及其女兒均是文盲,且兩人年老,難以理解法律文件,聲明書存在嚴重過失,判保險公司支付十二萬元賠償。

    民事賠償重審改判

    此案是重審案,初級法院早前判處丁姓騎士觸犯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一萬四千四百元罰金,禁止駕駛五個月;判保險公司支付一萬九千多元財產損失,非財產損失五萬六千元,扣除保險公司已支付的賠償金,合共賠償四萬七千多元。老婦不服,認為精神賠償金額過低,並應該撤銷該份免除債務聲明書,索賠廿三萬元精神損失。中級法院將民事部分發回重審。

    案情顯示,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約七時半,丁駕駛電單車沿關閘馬路往拱形馬路方向行駛。當駛至交匯處時沒有為意,撞到正推着手推車過馬路的老婦,導致其受重創入院,一度危殆。距離意外地點八點六公尺有斑馬線。

    文盲難懂法律語言

    經審訊後,法官葉迅生昨日宣判。指出受害人表示有人宣讀聲明書內容,但不能理解,當時她將近八十歲,其女兒六十歲。受害人是完全的文盲,其女兒亦沒受過教育,只懂得簽名,因此該份聲明書存在嚴重過失。她們面對一份用法律語言表述的聲明書確難以理解,應撤銷該份聲明書。將賠償訂為十五萬元,但受害人在事件中承擔兩成責任,因此獲賠償十二萬元,由保險公司支付。

    法官最後告誡被告,雖然賠償金額由保險公司支付,但生命或身體健康無法賠償,應引以為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