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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綑綁方式取得客戶同意

2014-12-19 00:00

    以綑綁方式取得客戶同意

    問:公司在客戶申請服務的表格中,列明客戶的個人資料除會被用於處理各項申請,亦會用於直銷目的。若客戶不同意授權或不想收到宣傳資料,可通知該公司,公司會將其從直銷名單中刪除。這會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答:客戶向公司提出申請,並自願提供個人資料,與公司簽署合同,故公司分別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的當事人同意及執行合同的正當性條件。但是,由於接收宣傳資料非由客戶主動要求,而且非為提供有關服務所必須。原則上,公司為直接促銷目的處理個人資料的正當性,僅來源於當事人同意。公司將直銷目的及為執行合同之目的而對客戶個人資料的處理,以綑綁方式取得客戶同意,不符合同一法律第4條第1款(九)項的規定。

    另外,公司設有機制保障當事人的反對權,不等於當事人在資料被收集時已經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接收宣傳資料。因此,公司須向客戶提供足夠的資訊,並供客戶自由選擇是否接收宣傳資料。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