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駕車抽煙將罰六百
【香港中通社二十三日電】“立法院”二十三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汽車、電單車駕駛人行駛在道路時,若手持香煙,並有吸食、點燃香煙導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將處新台幣六百元罰鍰。
煙灰造成民衆不適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表示,見過不少吸煙族駕駛人士常在等紅燈期間點煙,但常常煙沒抽完,就綠燈加速通行,煙灰造成後方民衆不適。“不少人在駕車時有煙灰飄入眼睛的情形,但無處求償。”
丁守中也提出數據表示,根據“環保署”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調查統計指出,高達八成四民衆反對汽車、電單車行進間吸煙,為了保障用路人健康,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通過條文明訂,汽車、電單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煙、吸食、點燃香煙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台幣六百元罰鍰。
並排停車罰鍰加倍
另外,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如果並排停車,罰鍰將由現行最高一千二百元,提高到二千四百元罰鍰。
此外,為了提高高速公路行車安全,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增訂輪胎胎紋深度不足的處罰規定。未來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設站管制的道路,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或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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