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輕微與否抽象
當局稱將設課程培訓前線人員
如何定義家暴行為是法案最大的立法難點。“家暴法”草案規定,家暴行為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作出的侵犯生命、傷害身體或健康且後果非屬輕微、身體或精神虐待、性侵犯、侵犯人身自由的不法行為。
有問到“後果非輕微”定義,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舉例,打一巴、肢體推撞、打一拳現小瘀傷等,屬於輕微,非屬家暴,將維持半公罪處理。但若對身體孱弱的人士打一巴,導致其耳聾等傷害,則屬家暴,將公罪興訴。社工或警方等是先接觸受害人的機構,是否懂得判斷家暴行為?梁稱,家暴行為內容抽象,難在法案具體列明,會透過課程加緊培訓相關人員,並會與檢察院加強溝通。
法案並規定,家庭成員是指行為人的配偶或前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兄弟姐妹、行為人或配偶的養父母或養子女、與行為人具有監護關係的人、與行為人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主要指異性伴侶,不包括同性同居),以及基於年齡、疾病、懷孕、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與行為人同住且受其照顧或保護的能力低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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