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性侵未成年人倡公罪
施家暴者若獲受害人原諒法官可暫中止訴訟
一波多折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昨完成行政會討論,法案建議修改《刑法典》多條條文,將家庭成員之間的家暴行為列為公罪,即日後由檢察院提訴,而非由受害人提告,加強阻嚇力。但若受害人願意原諒施暴者,檢察院或相關人士可提出聲請,由法官裁決是否暫時中止訴訟,改為對施暴者施加強制命令及行為規則,觀察期為兩年。法案並建議,凡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犯全部列為公罪。兩項公罪刑罰按現行《刑法典》規定。
逾三年修訂兩版本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闡述法案立法目的,旨在進一步維護家庭和睦,防止家庭暴力犯罪,保護家暴行為的受害者。政府由一一至一四年期間,修訂兩版法案,並進行多次諮詢及研究,現完成“家暴法”草案,元旦前提交立法會。
立法過程拖沓三年多,爭議徘徊在家暴應列公罪或半公罪。若家暴“一刀切”全列公罪,政府對所有施暴者全提訴並判罪,家庭定必分裂;但若維持半公罪,受害人又常因家人求情等種種因由,一時心軟中途放棄提告,縱容悲劇一再發生。現時法案落墨於“家暴列公罪,但法官可中止訴訟”,取得平衡點。
法案建議,修改多條《刑法典》條文,包括第一百三十七條(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第一百四十六條(虐待未成年人、無能力之人或使之過度勞累)、第一百四十七條(恐嚇)、第一百四十八條(脅迫)及第一百七十二條(告訴),將家庭成員間做出的家暴行為列為公罪加以處罰。此外,法案亦會修改《刑法典》相關條文,將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全部改為公罪。
中止訴訟兩年觀察
一般情況,日後社工局接觸到受害人,會初步研判是否屬於家暴。若認為屬家暴,將對其提供系列援助及保護措施,亦會同步轉介至檢察院及法院跟進。考慮到訴訟程序期間,受害人可能會原諒施暴者,給予其改過的機會。因此法案參考《刑法典》中的制度,規定檢察院可依職權或應受害人或嫌犯的聲請,向刑事起訴法官建議,暫時中止訴訟程序,改為對嫌犯施加強制命令及行為規則,包括對受害人作出損害賠償、不得至某些場合或地方、參加防止家暴的特別計劃或接受心理輔導等。
在暫時中止訴訟期間,法官可應社工局或社會重返部門聲請,召開調解會議,以便使施暴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處、真心悔改、不再作出家暴行為,並取得受害人的原諒。兩年內無犯,可終止訴訟程序。但若施暴者死不悔改,沒有遵守行為規則,法官亦有權收回中止訴訟的決定,延續公罪處理。政府稱,該機制旨在令家庭關係有轉圜餘地,恢復家庭和睦。
處罰按刑法典規定
家暴犯罪及性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將依據現有《刑法典》的規定處罰。按法律,若涉及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可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本報記者 吳惠珊 吳保權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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