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沿用三十年已脫離實際
關翠杏促加樓宇保修期
【本報消息】湖畔經屋爆走廊牆磚大面積“甩皮”,引發社會質疑裝修工程僅兩年保修期是否足夠。立法議員關翠杏認為兩年期不合理,政府以生效三十年的《都市建築總章程》約束今時今日的建築保修期,是嚴重脫離社會實際,與樓宇價值等不成比例的行為,完全不明白為何政府要將修法“一拖再拖”。即使法律未能修改,政府在批出公共建築項目完全可以提出更高的保修年期要求,“承建商要獲得項目,就要接受要求,唔見酒店賭場的工程質量唔過關?”
兩度提出修法未果
現行的《都市建築總章程》於一九八五年生效,建築商僅在建築物發出許可證五年內對其安全結構承擔責任,其他不在受保之內。按照政府二○○九及二○一○年兩度提出的修訂方案,將主結構維修期增至十年,防水、供電、排水工程五年,裝修工程則兩年,但轉眼又數年,修訂不了了之。此前的善豐事件,足以反映樓宇的保修年期嚴重脫離社會實際,即使修訂意見中的年期,她直言亦不足夠。
剛細則性通過的《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就建築物的主體建築、水電工程和外牆等不同專案,訂明相關的設計、監理工程師對建築承建商的負責年期。在細則性討論的立法會一常會任主席的關翠杏稱,有議員曾提議將年期調升,但政府以“屆時修訂《都市建築總章程》一併再改”作為擋箭牌,但對該法案為何一拖再拖就隻字不提。
為何政府可以默許業界以三十年前約束低層樓宇興建責任的法律,規管今天建築技術複雜得多的摩天大樓建築商?如何對得起用畢生積蓄購買房屋的百姓?澳門如何與國際化接軌?關翠杏直言“諗唔明”。“如果法案整體真係咁難搞,法律、技術部門又有作為、負責任,為何不能將保修期的條文獨立抽出,立法先改?”
浪費公帑費時失事
湖畔經屋的走廊裝修,一過兩年保修期就出事,雖然承建、監理和部分工程師一致強調“自掏荷包”負責維修是“行規和專業道德”,但始終沒有法律和合同“白紙黑字”保障,承建商“幫就人情,不幫也是道理”。關翠杏指出,權責不清的問題,必須透過法律解決,退一步而言,在法律未生效之前,政府可在公共房屋和公共建築物工程的批給合同中要求延長保修期,強調與法律不會相抵觸,關鍵在於政府意願。此前有漏水的文化中心、澳門蛋,最近又有甩磚的望善樓、湖畔,出現問題再次判給維修工程,不但浪費公帑,更費時失事。
建築商的保修期由派發入伙紙開始,但房屋局派鑰匙給準業主所耗需時,業主拿到樓,承建商保修或已過期,莫衷一是。關姐認為,公共房屋分配的行政程式應該簡化,分樓速度須提升。就如近日最近一次社屋申請,政府公佈有三千幾戶符合資格,但上樓最快等到明年三月。政府有樓在手,何解不能讓其直接上樓?等候者盼到頸都長,政府又要給輪候期間的租金,兩者皆輸。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