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對象重複立法欠嚴謹
學者倡家暴犯罪區分施虐性
因家暴行為被列為公罪,故法案建議修改多條《刑法典》條文,惟澳大法學院教授趙國強指出,其中多處存在漏洞,立法並不嚴謹。其中《刑法典》第一四六條“虐待罪”第一款本來已包括虐待長者、幼童、殘弱的家庭成員的行為定為公罪,但法案提出第二款的修訂意見時,受害對象與第一款大量重複,立法欠嚴謹。
他更指出,法案對“家暴犯罪”沒有區分施虐性和非施虐性兩類,將家庭成員之間發生非虐待性、構成普通傷害的行為定義為公罪,是世界罕見,不合情理。
非虐待取態較寬容
趙國強認為,法案提出修改《刑法典》第一三七條,將家庭成員之間發生後果“非屬輕微”的行為由“半公罪”變成“公罪”,是完全沒有必要。“非屬輕微”本身也是非常不嚴密的法律概念,判斷家庭暴力的關鍵是其是否屬於虐待性行為,法案對家暴的定義卻從未區分“虐待性”和“非虐待性”,結果將家庭成員之間構成“非屬輕微”程度的行為,不管一次還是多次,偶然抑或經常均歸為公罪,在世界立法上屬罕見,也不合情理。對於發生在夫妻吵架、一氣之下構成的普通傷害行為,對於這種非虐待性的行為,法律普遍採取較寬容態度。
反過來,如果丈夫長期虐待妻子,即使十次中有九次均是輕微行為,祇有其中一次構成普通傷害,亦會採取重罪汲收輕罪的定罪原則,即以“公罪”性質的虐待罪,吸收“半公罪”的普通傷害罪,故此一三七條並沒有修訂必要。
混同刑事行政措施
他指出,法案文本建議將《刑法典》第一四六條“虐待罪”的第二款,即發生在配偶或在類似狀況下共同生活之人施以的身體或精神虐待由“半公罪”變成“公罪”,修改原則並無不妥,問題是文本寫成了“家庭成員”而不僅是“配偶”,造成其犯罪對象與該條第一款高度重複。實際上,葡萄牙法律專家認為虐待罪具有廣泛性,第一款已包括家庭成員內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弱等,也包括教師對學生、僱主對僱員,已經法案修訂建議中的第二款大部分“家庭成員”囊括其中,行文欠嚴謹科學性。
趙國強又批評法案濫用“附加刑”。喜歡隨意增加“附加刑”,是本澳刑事立法的通病。《家暴法》草案定出“附加刑”的要件,與“訴訟程式的暫時中止”對嫌疑犯施加的強制命令幾乎一樣,做法等同將刑事立法與行政強制措施混同,立法欠缺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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