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局依法駁回花紅訴願
踏出社會工作剛滿一年的阿廉,今天收到公司發放年終花紅,他興高采烈地找好友小齊慶祝。
小齊聽到消息後,幽幽地說:“如果我也像你一樣有年終花紅就好了。”阿廉一臉不解,小齊續道:“早前我找到一份新工作,於是向現職公司呈辭,誰知領取薪金時,會計部居然說我沒條件領取花紅,我在這家公司工作也有大半年時間,就算不能領取全份花紅,也應該讓我按比例領取部分才對呀。”
“小齊,那你有否向勞工事務局查詢?”阿廉向小齊提議,小齊生氣地道:“別提了,我已向局方反映,他們卻回覆說我的花紅屬‘浮動報酬’不符合資方發放花紅的條件。我不服,向局方提出訴願,但都被駁回了。”
“浮動報酬?這是甚麼概念?我可不懂這個。”阿廉撓頭問道。“我原來也不懂,所以特意上網看了《勞動關係法》,浮動報酬是指僱主酌情給予的非定期給付,例如津貼、獎金、佣金等,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花紅,我認為局方應參考其他文件,例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來判定我的花紅是否屬‘浮動報酬’。我覺得局方根本沒有保護我們這些打工仔的權益,真是有冤無處訴……”
“何不致電廉政公署的行政申訴專線問個清楚?”阿廉建議道。
廉署接到小齊的電話後展開調查分析。廉署認為,在《勞動關係法》中並沒有規定必須設立花紅制度,花紅的發放條件原則上須根據雙方的協議處理。就小齊的個案,按照資方的員工手冊所載,花紅由資方酌情發放,而且每次發放花紅的準則及條件均由資方全權決定,如果員工在花紅發放日或之前向資方提交辭職通知或被解僱,將不獲發任何花紅。由此可見,小齊所指的花紅並非員工必然所得,而是資方酌情發放之非定期給付,確實如勞工事務局所言,屬《勞動關係法》規定的“浮動報酬”。由於小齊在發放花紅日之前已向資方提交了離職通知,故無權獲得有關花紅。因此,局方駁回小齊的訴願並無行政違法或失當之處。
小齊收到廉署的回覆後,恍然大悟,致電阿廉並告知詳情:“原來是我自己沒弄清楚,這次幾乎錯怪了局方,幸好致電廉署才總算明白了問題所在,看來我們這些打工仔真的要認真了解《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才行呀!”(廉署供稿)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