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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列公罪保受害人

2015-01-14 00:00

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

梁葆瑩

譚俊榮

    法案一般性通過    輕微家暴定義惹爭議

    家暴列公罪保受害人

    【本報消息】立法大方向無大分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昨仍然經過三個多小時討論才獲一般性通過,多位議員擔憂“輕微家暴”定義難執行,亦“心急”追問連串細則性審議的問題。政府回應時表示,社會對“家暴法”列公罪意見曾南轅北轍,政府本着防止暴力、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決定將家暴列為公罪,即由政府提告。留有“輕微家暴列半公罪”的空間,是希望尊重受害人的自主權,由受害人自行決定告或不告。

    譚司:家暴零容忍

    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引介法案時表示,立法目的是進一步維護家庭和諧,防止家庭暴力行為,保護家暴行為的受害者。現時法案建議家庭成員間作出的家暴行為列為公罪。家暴行為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作出的侵犯生命、傷害身體或健康且後果非屬輕微,身體或精神虐待、性侵犯、侵犯人身自由等不法行為。

    多位議員擔憂,“傷害身體或健康且後果非屬輕微”(下稱“輕微家暴”)的定義含糊,接觸家暴的前線警員難作判斷。議員吳國昌稱,政府有層層把關,相信不會錯判好人,點解要有“輕微家暴”製造灰色地帶?宋碧琪問故意而作出輕微傷害,是否屬家暴?黃潔貞問政府如何培訓前線人員去判斷家暴行為?

    譚俊榮回應表示,本澳社會對家暴是零容忍。他稱,若家庭和睦,理應相親相愛,不可能向家人施毒手,希望家暴法可保護家暴受害人和懲治家暴行為人。

    輕微家暴留空間

    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表示,對於家暴是否列公罪,社會意見曾南轅北轍。有學者質疑,家暴列公罪後,“打鄰居太太是半公罪,但打自己老婆就是公罪”,會違反《刑法典》原則,造成不公平。但社服界接觸眾多家暴個案,強調停留半公罪,受害人被打到遍體鱗傷,仍不會提告施暴者,縱容暴力。政府權衡輕重,認為最重要是防止家庭暴力,加強對受害人保護,故決定將家暴列為公罪。

    至於“輕微家暴”爭議。梁葆瑩引述社服界的意見,指社服界希望普通傷害中屬嚴重的才讓公權力介入,並非所有意氣之爭(如“摑一巴”)都列公罪,否則進入司法程序,中止訴訟需時兩年,可能會對家庭造成困擾。

    梁葆瑩並稱,故意而造成的輕微家暴屬於半公罪,政府留有“輕微家暴列半公罪”的空間,希望尊重受害人的自主權,由受害人決定告或不告。對於不影響立法原意,而完善定義條文,政府持開放態度,願意進一步聽取立法會意見。

    社局將協調推動

    議員們並關注精神虐待定義。譚俊榮稱,國際上對精神虐待已有科學定義,並有具體例子,不會由社工局自行定義。法案若獲立法會通過,社工局將負責統籌協調各部門,也將邀請社會團體共同推動各界認識家暴法;社工局並已完成處理家暴程序指引。

    交委會細則審議

    “家暴法”法案經三個多小時的討論,最終在廿八票贊成、一票棄權下獲一般性通過,將交由委員會作細則性審議。法案文本建議,家暴行為列為公罪(輕微家暴為半公罪),並引入中止訴訟程序、調解會議,令家庭有破鏡重圓機會。社工局並加強行政支援,包括提供臨時居所、經濟援助、強制措施(如命令施暴者遷出家居、禁止騷擾受害人等),設立家暴個案中央登記系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