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豁免小販檢疫等費
昨日出版的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份法例。
第三/二○一五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一五年全年度的費用及檢疫費用。該批示規定,於二○一五年度,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二六八/二○○三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的准照費用。
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上述收費表所定的租金及費用。該收費表中規定的食用蔬菜檢驗、肉類及內臟檢疫、鳥類及蛋類檢疫、漁獲及海產入口檢驗,以及供食用的活動物檢驗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新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一五年一月一日。
第四/二○一五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公共實體二○一五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上述限度不適用於行政長官及政府主要官員的供個人使用的車輛。另外,用作往返澳門與氹仔的車輛,其燃料消耗量上限為所定上限的兩倍;而用作往返澳門與橫琴島澳門大學校區或澳門與路環的車輛,其燃料消耗量上限則為所定上限的三倍。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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