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研修冀符社會實況
立會議事規則擬先四改
【本報消息】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開會,決定先提出四項修訂《立法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分別為明確聽證制度的目的是澄清公共利益,並必須按基本法規定行事;分開處理政府及議員的重新提案權;取消議程前發言最多兩小時的限制,但議員發言時間減至五分鐘;法案引介最多二十分鐘。
章程委員會去年已收集各議員修訂議事規章的意見並多次討論,昨開會後一致決定先作四項比較急切的修訂建議,旨令議會運作更具效率及暢順。社會最關注重新提案及聽證制度。
政府立會各提同案
章程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向傳媒解釋,現行議事規則規定,當法案被全體會議否決後,相同的法案在同一年度會期內不能再提,不論是政府或議員亦然。章程委員會一致認為,此制度沿自回歸前,但當時奉行“雙軌立法”,即立法會及總督都可立法,若政府提案被立法會否決,政府可以法令立法,避開重新提案限制。回歸後立法會是唯一的立法機關,政府無立法權。經深入討論及分析後,建議將議員與政府的提案權分開處理。若議員提案被全體會議否決,所有議員不能在同一年度會期內再提相同的法案,但政府可以。反之,若政府提案遭立法會全體會議否決,則政府不能在同一年度會期內再提相同的法案,但議員可以。此建議相對較平等,尊重歷史及回歸後實況。
聽證澄清公共利益
針對聽證制度,黃顯輝指出,一直不少意見認為,現行聽證制度與基本法七十一條第八項不太協調及相容,是次修章會明確聽證制度的目的為澄清公共利益,並強調須遵守基本法相關規定。其他如只需兩名議員動議即可等現有規定不變。回歸十五年來,立法會從未聽過證。
每人發言限五分鐘
議程前發言方面,現時每次常規性全體會議都基本設議程前發言,總限時一小時,每名議員發言十分鐘。一小時過後仍有議員未發言,可由議員動議及大會表決,延長一小時,即總共最多兩小時。章程委員會認要取消最多兩小時的限制,讓每名議員都可就社會問題發言。按上屆立法會數據,平均每名議員發言為五分多鐘,故建議整個議程前發言取消時間限制,但每名議員的發言時間則由現時的十分鐘減少至五分鐘。另外加入新規定,無論是政府或議員,所有法案提案人都只有二十分鐘時間引介法案。
黃顯輝指出,《立法會議事規則》運作了十五年,期間縱有零散修改,但技術上應深思及分析。章程委員會將利用餘下三年任期深入研究,整體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以符合社會實況。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