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民訴法司法解釋
微博網聊等可作民事案件證據
【中新社北京四日電】最高人民法院四日發佈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二○一二年八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並明確該法於二○一三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
在法律施行兩年之後,二月四日,最高法正式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並於當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這部共計二十三章、五百五十二條的司法解釋,是最高法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內容最豐富、參與起草部門最多、參與起草人數最多的司法解釋,同時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司法解釋。
在民訴法修訂過程中,輿論對於民事案件中的證據類型頗為關注。
四日發佈的這份司法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此外,這則司法解釋還稱,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於電子數據的規定。
據悉,這部司法解釋將自二月四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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