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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國農業銀行副行長判無期

2015-02-05 00:00

楊琨(資料圖片)

    受賄三千萬當庭認罪

    原中國農業銀行副行長判無期

    【中新社南京四日電】記者四日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楊琨因受賄罪被南京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未有提出上訴

    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案件一審生效。

    楊琨受賄案於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審理,當時,對於被指控受賄三千○七十九萬元人民幣,楊琨當庭認罪,不過,該案審理當日並未有當庭宣判。

    據江蘇省高院消息,該案係最高法院委託南京中院審理,於二○一四年當年低調判決,並未向社會公佈宣判結果,一直等到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抗訴,一審判決生效後,才向社會公佈消息。

    財產上繳國庫

    根據審判書內容: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二○○五年至二○一二年,楊琨利用其擔任中國農業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農銀租賃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貸款審批、發放、回收、管理及IT業務合作等事項上為有關企業和個人牟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弟先後九次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美元、港幣、金條以及名人字畫、紅木家具等,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三千○七十九點八八九一一九萬元。案發後,楊琨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積極配合辦案機關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楊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

    法庭宣判:根據楊琨受賄的數額和情節,考慮到其在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並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琨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現金等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