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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強監管 保消費權益

2015-02-10 00:00

    修法強監管    保消費權益

    澳門人均GDP居世界前列,澳人消費力自然不容小覷,但物價也高踞地區榜首。保護自身應有的消費權利,抑壓不斷飆升的物價,衆望所歸。在政府公佈的《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諮詢報告結果上可見一斑。作為消費者的老百姓,對打擊不公平交易行為、強化行政監管和執法職能幾乎有一致共識,呼籲政府盡快出手,莫再使“拖字訣”。

    經濟學大師早證實沒有絕對自由市場的存在,除了市場這隻看不見的“白手”,還有囤積居奇的假性需求這隻“黑手”,以及聯合訂價以操控市場,又或資本雄厚得足以壟斷市場等不易看見的“髒手”。一黑一髒,足以擾亂市場的正常秩序。特別在原材料、能源近乎“零資源”的澳門,絕大部分物資都必須依靠外地,政府出面適時干預自由市場更顯必要,否則市場“冇王管”,企業無需參與價格競爭,消費者“揀無可揀”,被迫捱貴價。

    百姓對此深惡痛絕,政府也認同透過立法監管聯合訂價、囤積等行為的必要性,重金處罰、吊銷牌照都是可能的制裁。問題是認定的標準和判斷的依據如何訂?以聯合訂價為例,通常都是“君子協定”,蛛絲馬跡不易留下,“事實明確,蒐證困難”的情況可能不鮮見。再者,企業間只是彼此交換市場訊息,並沒有達成合議價格,大家矢口否認,只是最終價格“碰巧”一致,又是否聯合訂價?即使如壟斷、囤積,看似以“市場佔有率”為量度標尺很客觀,“市場”的範圍卻很難界定,一旦行為要義不明晰,最後可能“拗餐死”,再重的罰則也是枉然。

    消費者對價格資料的知情權無可厚非,惟過去行政當局不具“攞料權”,即使有法律依據,都不過是“紙上的權利”,沒有實際保障。擴大消費者委員會的權限,是修法的另一關注點。當局和民間都一直贊成擴大及充實消委會的職權,強制要求經營者提供入貨、批發和零售等價格資料。任何有拒絕提供或虛假呈報者,違令罪或偽造文書罪“伺候”,彰顯從嚴處理的決心。

    如此立法取向,當顯“重典治亂”的思路,借加重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使消委會能獲取正確、全面的價格資訊,起碼可做好行業的價格情況、利潤水平及市場佔有率等分析。至於有的放矢地制訂控制價格、穩定物價的政策,還需看有關部門的研究能力和決策水平,相信以部門過去的表現,要建立權威還需時間,獲賦權後應急起直追。

    《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律》已是廿六年前的產物,修法是遲來的春天,但遲到總好過冇到。唯盼早日出台法案並提上立法日程,也要在開放市場、打破壟斷方面解放思想,打開思路,創造更多惠及民生,有益澳門發展之舉。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