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配偶受家暴法保護
首次施暴者可申請中止訴訟
【本報消息】“家暴法”討論過程順利,立法會一常會與政府第三度召開會議,已完成過半法律條文的討論,明確家暴、家庭成員的定義及處理家暴程序。一常會認同政府立法方向,包括首次施暴者才能啟動中止訴訟程序,纍犯者不能。家庭成員延伸至前配偶,同等受到法案保障。
一常會昨日下午三時與社文司司長譚俊榮為首的政府官員續討論“家暴法”。一常會主席關翠杏會後表示,法案共廿五條條文,現已完成十四條條文討論,約佔法案一半。
家庭成員定義無衝突
受“家暴法”保障的家庭成員,除了夫妻、父母、兄弟姐妹、收養關係者外,亦包括前配偶,有議員擔憂與民法典“親人”定義有出入。政府解釋,因現實個案中,有部分配偶離婚後,因為未成年子女或經濟問題,被迫同住一屋而遭家暴。政府冀把家庭成員延伸至前配偶,則可對該前配偶提供配套支援,如臨時居所或經濟援助。政府並解釋,民法典只有規範等親關係,未有家庭成員定義,換言之,家庭成員定義僅限於“家暴法”,與《民法典》沒有衝突。
關翠杏介紹家暴處理程序,指當發生疑似家暴事件時,任何人均可向警方報案,由社工局與警方組成的研判小組,將介入判斷事件是否屬於家暴。若確定為公權力應介入的家暴行為,政府將開展系列保護及緊急強制措施,如警方保護受害人回家取回物品、安全離開居所、並送到社服機構;法院可下令施暴者遷離居所、禁止接觸或滋擾受害人。
政府調解助修補關係
其後,雙方進入訴訟程序時,檢察院可為符合五大條件的施暴者向法院申請中止訴訟程序,包括該人之前未有家暴判刑或暫時中止訴訟的前科、家暴罪過屬輕微、且已徵得受害人同意等。應否停止訴訟由法官裁決。
在中止訴訟期間,施暴者若不思改進,重蹈覆轍,則公罪訴訟會繼續;但若兩年觀察期內無再犯事,則公罪訴訟及卷宗會停止。中止訴訟期間,政府亦會召開調解會議,促成雙方會談解決糾紛,若施暴者行為改善,有機會停止強制措施。一常會認同政府做法,讓家庭有機會修補關係,恢復家庭和諧。
關翠杏重申家暴定義為,故意作出侵犯生命、傷害身體或健康且後果嚴重者,身體或精神虐待,性侵犯,侵犯人身自由等。有質疑難判斷家暴,關翠杏指,政府已到香港取經加強培訓人員,亦相信警方有足夠能力調查。一常會下周將與政府再討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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