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無關係 難享研究資產
澳大珠研究院公產變私產
澳大未遵校董會的決定,擅將珠海研究院公產變私產,直至審計署發出觀察報告後才向校董會匯報。審計報告指出,研究院以個人名義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模式,雖然研究院使用“澳大”作為其名稱,但在法律上卻不存在任何關係,亦不存在從屬關係,故澳大不具備監管及控制研究院的權利,更不享有研究院資產的擁有權。
三教職員擔任股東
目前,珠海澳大科技研究院的股東並非澳大,而是三名澳大教職員。審計報告認為,澳大作為公法人,不適宜指派員工於法律上沒有關係的私法人擔任職務或提供協助,故澳大“委任”其教職員擔任研究院的機關成員,或安排澳大人員參與研究院的科研項目都不適宜,且欠缺足夠法理依據,亦不應安排澳大人員於研究院內擔任職務。
長遠而言,研究院的運作必涉及多次人事變動,若日後出現重大利益衝突時,便難以確保所有機關成員均會遵從澳大的指示,在此情況下,澳大欠缺有效的法律途徑去主導或制止章程的修訂,無法制止董事會不適當決議的執行,也無法更換機關成員。最後,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澳大只能被動接受上述情況。
長遠或礙澳大聲譽
由於研究院的資金來源主要涉及澳大投入的公帑,及由冠以澳大名字的研究院籌集所得,若日後有關營運及研究經費的使用,或對研究成果所衍生的知識產權的處理,出現不符效益、不適當、甚或不規則的情況,將對澳大的長遠利益及聲譽構成負面影響。
報告批評研究院執行設立的過程,反映澳大沒有充分考慮法律,亦未有顧及相應風險管理,為確保澳大的長遠利益及聲譽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及監督的權利。結果導致澳大在執行設立研究院上忽略了最高合議機關的決定,最終選擇設立研究院的模式,亦令澳大未能對研究院實施有效監督。即使澳大具良好意願,希望通過內地設立研究院以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科研經費,但澳大在缺乏基本法律保障賦予作有效監管及控制的權利下,以個人名義舉辦及採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模式設立及營運研究院,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風險,長遠甚至可出現影響澳大本身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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