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名義設立損長遠利益
澳大缺法律控制基金會
澳大發展基金至一三年已取得捐款達七點七六億元,連同投資及其他收入,至一三年年終累積有八點二二億元的淨資產。審計報告批評澳大由始至終只考慮以個人名義透過《民法典》成立澳大基金會,忽略其他兩種可行的模式,導致澳大除許可澳大基金會使用其名稱及是澳大基金會的受益人外,沒有其他直接的法律關係,最終令澳大欠缺有效的法律途徑建立監督及控制措施,保障澳大的長遠利益。
基金改政策難干預
報告提出澳大長遠或將面對一系列的潛在問題,包括若日後校董會成員出現變更,可能出現澳大與澳大基金會成員之間的理念不同,甚至在研究方向不同的情況下,活動項目及研究經費的資助上容易出現困難,不利長期合作;雖然按目前澳大基金會的政策執行,澳大基金會目前暫時縮減本身的運作規模,未有較大的營運開支,但若基金會日後改變現時政策,澳大亦難以干預。
同時,雖然澳大基金會接收的捐款均以澳大作為受益人,但對投資風險設定及投資對象規限方面,澳大無權過問,故即使因制訂了一個欠嚴謹的投資政策,最終出現損失的情況,只要實際的投資運作沒有違反澳大基金會自身訂定的投資政策,澳大亦只能被動接受;日後基於種種困難,澳大與澳大基金會不能繼續合作,澳大想成立另一基金會,澳大基金會作為一私法人在法律上與澳大不存在任何關係,由於澳大基金會已使用澳大的名稱,命名為“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澳大基金會亦存在一段時間,容易令第三者出現混淆,澳大亦難以對外釐清關係。另外,澳大亦不適宜為澳大基金會籌集捐款。
澳大捐款私法人管
報告認為,澳大在執行過程中,未有充分考慮法律方面的相關事項,亦未有妥善處理風險管理,為確保澳大的長期利益及聲譽提供一個最基本法律保障。最終,澳大基金會採用的模式導致澳大無法實施監督及控制的權利,澳大在捐款的管理及使用上處於被動,支持澳大發展的捐款是交予一個與澳大沒有直接法律關係的私法人基金會管理,增加了澳大在捐款管理及使用上的不確定因素及風險。
審計建議,澳大籌備設立基金會向外界收取捐款時,應按照澳大本身的需要詳細分析各種可行的設立模式,選取適當及具可操作性的模式設立基金會,以便監管與控制基金會,確保澳大本身的長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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