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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揭澳大三宗罪

2015-02-10 00:00

審計報告批評澳大校政“三宗罪”

    批設基金會研究院法制意識不足

    審計署揭澳大三宗罪

    審計署公佈《澳門大學員工宿舍制度、於珠海設立研究院、籌備發展基金》專項審計報告,批評理應向社會各界莘莘學子樹立現代化管理良好榜樣的澳大卻守法意識不足、未有謹慎使用公帑。報告揭露澳大“三宗罪”,批評澳大以個人名義成立澳大基金會,致澳大無權過問滾存逾八億元捐款的澳大基金會;澳大除未有根據校董會議決的模式執行在珠海設立研究院,更未適時向校董會報告。另外,澳大為已持有物業的教職員提供額外住所,有違政府福利房策及善用政府資源的原則。

    八億金庫獨於澳大

    審計報告指出,澳大在籌備成立澳大基金會向外界收取捐款時,由始至終只考慮以個人名義透過《民法典》成立澳大基金會的模式,並沒有考慮其他模式成立澳大基金會,更沒有分析各種模式的相關利弊,造成澳大基金會成立後是一個在法律上完全獨立於澳大的私法人。澳門大學發展基金至一三年已取得捐款達七點七六億元,連同投資及其他收入,基金於一三年年終累積有八點二二億元的淨資產。報告批評澳大現時所採用設立澳大基金會的模式,導致澳大無法監督及控制澳大基金會,亦無權干涉澳大基金會的運作,支持澳大發展的捐款是交予一個與澳大沒有直接法律關係的基金會管理,增加了澳大在捐款管理及使用上的各種潛在風險。

    未按議決設研究院

    報告披露澳大希望於內地設立科研基地,藉着與內地院校競爭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資助,提升其教學人員的學術認可地位及澳大的知名度。澳大校董會於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作了明確決議 “通過澳門大學以獨資有限公司的形式在珠海設立科研基地”。但研究院最終改以澳大教職員的個人名義舉辦,並採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模式設立。審計結果顯示,澳大除未有根據校董會議決的模式執行在珠海設立研究院的工作,更未有適時向校董會報告相關工作的安排及分析當中利弊,直至審計署於去年發出觀察報告後,澳大才於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校董會會議上報告研究院的實際情況。珠海澳大研究院已向內地不同單位申請研究經費,至今獲批合共二百多萬元人民幣款項。報告指出,澳大因欠缺法律賦予有效監管及控制權利,在研究院的營運上必然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

    供持物業職員住所

    員工宿舍制度方面,澳大除為工作性質需要的住宿式書院工作人員提供免費宿舍外,亦讓其他不需履行任何額外職責或義務的合資格教員及職員申請租用宿舍。然而,澳大卻運用公共資源,為已持有物業的教員及職員提供額外住所,除不配合特區政府福利房屋政策的原則外,亦明顯有違善用政府資源的原則。

    報告強調,由於澳大日常運作所涉公帑金額較大,其對於公共資源的運用更應兼顧效益及公平公正。審計結果反映澳大於資源運用方面,與特區政府甚或整體社會於善用公帑及公共資源應有的原則與態度有所不同,令個別設施或業務運作未能發揮應有的效益及存在不必要的風險。澳大在處理籌備於內地成立研究院,以及於澳門成立的基金會的事宜上,均未顧及法律上各種設立模式的利弊,最終在未經深入分析的情況下,選擇與本身完全沒有法律關係的模式成立,結果使澳大錯失以適當的法律措施設立機構的機會。澳大作為一所已被法例賦予行政、財政及財產等自主權的自治機構,必須為本身運作上的管理行為負責,從關鍵源頭把關,確保按照謹慎使用公帑原則制訂自身未來需求及規劃新校園建築,以確保日後能夠善用相關公共資源。

    慎用公帑便於監管

    儘管澳大擁有一定的自主權,但在使用公共資源時更應審慎考量,合理分配,力求避免濫用資源或權力,向社會各界及莘莘學子樹立現代化管理的良好榜樣。審計署建議澳大在處理重大決策時,必須加強法律意識,重視公共機構行之有效的工作常規,盡量作出妥善而便於監管的安排,排除各種潛在風險。

    本報記者 黃煒熊 吳惠珊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