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公共工程合同引入補償違約金
李靜儀立會動議遭否決
【本報消息】議員李靜儀向立法會提出辯論動議,辯題為“為促使公共工程嚴格按照合約規定完工,避免工程拖延及後續工程造價不合理飆升,政府應把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納入所有公共工程合同之內”,但動議遭到否決。
輕軌延誤運建辦冇符
李靜儀陳述理由時指出,審計署提到運建辦沒有在法律容許下在合同內訂定具賠償的“補償性違約金”條款,故即使運建辦多次發函警告承建商必須遵照合約期施工,承建商均無積極回應,導致輕軌工程嚴重延誤。可見在監控不足及缺乏有效的賠償與罰款機制下,運建辦面對輕軌工程嚴重延誤均束手無策,公衆利益明顯受損。為使整個輕軌項目能按時按質完成,審計署建議“採用本澳法律容許的方式或手段,並按現代合同的主流模式,根據項目的規模把‘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納入合同,加強監督能力。”
李靜儀稱,若不在合同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政府日後若須索償,將涉及繁複程序,且要自行舉證。加上政府過去甚少就公共工程延誤造成的損失索償,令不少承建商心存僥倖,更令延誤超支成為公共工程的“風土病”。為強化履職盡責,合理監督進度,促使公共工程嚴格按照合約如期完工,避免工程拖延及後續工程造價飆升,政府應把“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納入所有公共工程合同內。
關翠杏支持辯論,認為既然審計署提出“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的建議,政府就有責任探討落實。但運建辦對建議存有保留,故議會有必要辯論,讓公衆了解議員的看法。高天賜亦認同辯論,指出不少國家和地區的公共工程合約仔細,本澳卻不會在合約中着墨保障政府利益。
政府已表態無須辯論
但反對辯論的議員更多,徐偉坤認為政府日前已表態考慮檢討及修改法例,故辯論已無意義;黃顯輝稱,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已向社會清晰交代於新合同引入違約金,故無須再辯論;陳澤武認同引入“補償性違約金”,但不贊成辯論,希望社會給予新司長時間處理;唐曉晴表示,政府大部分的合同都過於簡單,但祇加入一條違約金條款,幫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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