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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法爭議聲中過首關

2015-02-13 00:00

社文司司長譚俊榮與高教辦主任蘇朝暉等引介高教法

林香生

《高等教育制度》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放權泵水   多名議員抨法案“只放不收”

    高教法爭議聲中過首關

    【本報消息】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高等教育制度》法案。法案着重賦予大學多項自主權,並計劃成立高等教育基金提供資源的做法,遭多名議員抨擊法案“只放不收”,缺乏監管約束機制。但政府官員予以否定,高教辦主任蘇朝暉稱會要求高校提供當年度及多個年度的財政預算,政府會“具體小心”分析;社文司司長譚俊榮也表明“絕不放任”批出去的公帑。在其承諾細則性審議時可“開放討論”下,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憂公立高校冇王管

    法案讓學校享有學術自主、教學自主,以及行政、財政自主權,保障高校自主靈活性,同時又設立高等教育基金對高校提供財政資助。議員普遍贊成放權予高校,同時流露對法案條文缺乏制約監管的隱憂。區錦新直言缺乏制度保障下,憂慮公立高等院校成為獨立王國“山大王”;立法會副主席林香生以“孫悟空橫空出世,但又冇咗緊箍咒”形容該法律“冇王管”,提醒當局注意。

    基金不作運作撥款

    蘇朝暉表示,法案將會建議每所公立高等院校呈交年度和多年度的財政預算報告,政府會綜合院校過去教學活動和財務報告,審慎分析,才會將資源撥給相應院校。他稱,現時政府對高校的支持分三類,包括對公立學校的撥款、對私立學校的財政援助、對學生的獎助學金等資助,高等教育基金將是其中一個機制和工具支持公、私立院校發展。初步構想基金不會主要作公立院校的一般運作撥款,會集中學生的獎助學金和公、私院校發展性的具體項目等。但就惹來議員對資源在公、私校之間,以及私立的牟利、非牟利之間如何分配的質疑。

    可賣物業引發激辯

    議員對法案卅三條有關公立學校是否可以出售不動產及其他資產而激辯。提出反對意見的李靜儀認為,法案第六條稱公校的財產均屬公產,卅二條也稱公校的財產包括政府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資產,為何法律要打開缺口,允許公校出賣作為公產的不動產?是否有收緊、監管的必要?關翠杏也稱,政府對公立學校的財政運作費用不會“托手(月+爭)”,如今又要再透過教育基金給予支援,為何可變賣不動產資源?“咁搞法,澳門大學有排賣!”

    蘇朝暉對此解畫稱,有關訂“出售不動產”條款的目的,是為着將來的發展,可以將公立院校的設施變為對特區發展更有利的資源提供“法律許可”。但李靜儀顯然不收貨,三度發言的她仍然質疑政府應該對此作更嚴謹的機制,不應打開法律缺口。後來引起徐偉坤、黃顯輝加入舌戰,二人認為新法案條文加入“法律容許之下”,已經較舊法有進步;二來,公產是不容許轉讓和出售的“非融通物”,是理解出錯。

    待細則審議再討論

    譚俊榮最終承認條文“有得傾”,可以留待細則性審議再開放討論,甚至“刪除都可以,完全無問題”,他承諾政府“絕不放任”撥出去的公帑資源於不顧。此外,議員也對法案可讓公立學校的公法人性質,在特別法規下變為私法人有疑惑。蘇朝暉稱,很多其他先進地區的公立院校的性質、管治、運作等方式都隨着社會發展有所改變,法案留給一定的彈性和空間,讓本澳院校追得上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