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才有阻嚇力
動保團體反對降罰則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建議虐待動物至死徒刑年期由三年變一年,保護動物組織不認同,主張罰則與阻嚇力成正比,不犯法便相安無事,冀保持原文本建議,將向一常會反映意見。
保護遺棄動物協會副主席劉佩珍表示,儘管罰則“有好過無”,然而虐待動物至殘缺或死亡處三年徒刑並不算高,冀保持原有文本建議。她認同應從公民教育做起,但主張普法教育之餘,亦要讓大衆知悉有關罰則非同小可,故不建議最高刑罰由三年降至一年。他們同時不希望將虐待動物的最低罰款(四萬元)降低,強調罰則越高阻嚇力越強,“只要你唔犯法,金額調到幾高都對你無影響”。台灣的相關罰則亦越來越高,動物收容所更在兩年後實施“零安樂死”,做法值得澳門參考。
不宜規管住宿環境
劉佩珍坦言無能力控制法案最終修改方向,但起碼會向有關單位反映意見,短期內將嘗試約見一常會。另外,就法案對動物住宿環境的規管,保護遺棄動物協會認為,以尺寸規範動物活動空間過於死板,雖細單位對大型犬隻來說日常活動範圍確少,但亦要考慮飼主會否恆常帶犬隻外出散步。舉例指協會所養犬隻每日均有一小時自由活動時間,但其他時間必須籠養,以免餵飼時狗隻打架,其他正幫助政府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慈善機構亦是同樣做法。質疑法律生效後,相關機構會否淪為違法?他們亦會向一常會反映以上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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