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大訂反歧視騷擾規章
楊誠稱有舉報調查程式防誣告
【本報消息】聖若瑟大學上月出台“反歧視和反騷擾政策規章”,為歧視、騷擾兩種一般行為,以及包括性騷擾、霸凌、尾隨等三種特殊形式的騷擾行為賦予定義,並列明舉報和調查的程式,以及可以適用的處罰等。助理校長楊誠表示,有關行為定義依據國際標準和先進國家的經驗,並強調程式公正和防範誣告。
聖大於上月初出台反歧視和反騷擾政策,由基本法第廿五條出發,並引進國際法上有關性騷擾的性質的定義。規章分成政策陳述、定義、程序三部分。其中,“騷擾”是指某個人的歧視性言行具嚴重性和持續性,而不論發生在上課時或課後,校園內或社區中,當面或通過互聯網均計算其中。
在騷擾的三項特殊行為中,“性騷擾”是被定義得最詳盡的一項。聖大認為,不受歡迎的性挑逗、性要求以及其他具有性的性質的言行,且涉及明示或暗示以他人的就業或學業為交換條件,接受或拒絕上述行為對工資變動、福利改變或學生的學術決定有影響等。此外,故意、反覆的及/或攻擊性行為,包括侮辱、攻擊、嘲弄、公然羞辱他人、傳播謠言為之“霸凌”。故意、反覆的及/或攻擊性的追擊和跟蹤,視之為“尾隨”,都是受到該政策約束的行為。
學校對上述行為的處理亦有規定。經歷或目睹了歧視或騷擾的人應首先做出書面投訴及遞交證據,各部門在收到投訴後五個工作日内送交校長,校長收到投訴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應決定設立調查委員會展開調查,或指定大學的一位主管人對投訴進行初步審查,並確立有無成立調查委員會的正當理由。委員會應聽取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意見,召見證人,並審查證據。在收到投訴的六十天內,要提出調查報告,確定是否違反政策,作出口頭或書面批評,暫時終止、除名或終止合約的處分。倘有上訴,大學理事會也要在收到書面上訴後的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決定。
楊誠指出,儘管反歧視和反騷擾政策規章在歐美等國的一流大學早已普及,但相信在澳門還屬首次。正如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所言,處理性騷擾事件的方法要透明公開,並借鑑國際先進經驗,聖大作為一家具有濃厚國際化特色的大學,樂意與其他院校分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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