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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收五宗音樂視聽著作權查詢

2015-03-13 00:00

    當局收五宗音樂視聽著作權查詢

    【本報消息】經濟局昨舉辦“音樂及視聽作品著作權保護”講解會。該局表示,二月底至今已收到四、五宗關於著作權的查詢,反映公衆關注著作權,意識到尊重知識產權的保護。由於澳門設立了“集體管理機構”制度,目前有三個機構在經濟局登記,均屬民間組織,他們有權代表著作權權利人,向有意使用有關作品的個人、企業或機構發出許可,收取許可費。但建議這些集體管理機構要加大宣傳。

    創作完成擁著作權

    為增進本澳企業和居民對著作權的認識,尤其是對音樂及視聽作品著作權的了解,經濟局昨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經濟局會議室舉行講解會。由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鄭曉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馮炳傑等主講,海關知識產權廳副關務總長殷鎮玄,電信管理局電信標準及技術處處長盧山,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MACA)主席吳國恩及公關部經理文家希等出席。

    著作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任何作品無論是否已被發表、出版、使用或經營,只要該作品創作完成,著作權即依法自動產生,而不需辦理任何登記手續。為有效保護著作權,作品創作人應盡可能保存相關創作證據,或以任何公開發表作品的方式作為創作證明。

    兩情況可合理使用

    據著作權作品的不同範疇,如文學作品、視聽作品、實用藝術作品等,著作權保護期各有不同。著作權權利人擁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作品的專屬權利,僅著作權權利人有權自由選擇使用及經營作品的方式和條件。若許可第三人使用作品,需以書面方式作出許可使用的內容、方式、範圍、時間、地點及需繳交的報酬等條件。

    據現行制度,對“合理使用”即一般指毋須經著作權權利人同意使用其受保護作品,主要包括“供私人使用”及“自由使用”兩種,“自由使用”如供圖書館、博物館或為教學目的而複製作品。

    另外,澳門與其他國家地區一樣,設立“集體管理機構”制度,這類機構接受著作權權利人的授權,監督及檢查作品被使用情況,代表權利人與使用作品的人談判、簽訂許可使用協議、收取報酬或使用費,並將收的報酬或使用費合理分配給各個的著作權權利人。

    三個集體管理機構

    現行在經濟局登記的集體管理機構有三個,包括澳門知識產權協會(代表權利人主要是畫家),澳門音樂著作權協會(目前沒有代表權利人),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均為民間組織,非政府部門。

    鄭曉敏表示,二月底至今收到數宗查詢,主要查詢集體管理機構是否政府機構、是否可代表收取費用及在店舖播放會否侵權等。著作權已訂明權利人有權收取費用,亦建議集體管理機構亦要加大宣傳,當局亦會作出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