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行車稅將罰款
本年度的車輛使用牌照稅(俗稱行車稅)現已徵收,由今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車主須為私家車、電單車或工業機械車繳納二○一五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根據統計資料,截至二月底,仍有六成半(超過十五萬台)車輛未納稅。車主應留意在有關限期,即三月三十一日前繳納稅款。
逾期的後果
按照法律,如果車主在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未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可被處罰:
(一)逾期後六十日內繳納稅款,會被罰款相等於應繳稅款的兩倍(例如1500c.c.以下的輕型客車,所須繳納的行車稅為八百五十元,罰款就是一千七百元),以及額外徵收遲延利息及等於欠稅金額百分之三的款項,並須在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付。
(二)逾期後六十日內仍未繳交相關的款項,一旦查獲車輛在公共街道或地方行駛或停泊,有關款項會交由財政局進行徵收。
(三)如果車主在沒有繳納稅款下繼續使用及享用車輛,會被罰款相當於應繳稅款的三倍(以1500c.c.以下的輕型客車為例,由於所須繳納的行車稅為八百五十元,總數罰款就會是二千五百五十元)。
繳納的手續
車主在繳納稅款前,必須留意有否繳清倘有的交通違例罰款。因為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當駕駛者作出了行政違法行為(例如違例泊車),且有關處罰決定已轉為不可申訴的決定,那麼在繳清罰款前,不得為車輛辦理繳納行車稅的手續。
在繳納稅款時,車主應出示車輛登記摺正本以確認車輛資料,並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以下地點,包括: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南灣大馬路八○四號中華廣場二樓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或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交通事務專區、財政局、郵政局以及指定銀行。此外,亦可登入交通事務局網上電子繳費網站(https://epay.dsat.gov.mo)繳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六/九六/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六條至第十三條、附件一,以及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