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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永恩林笑雲倡法院審執分離

2015-03-16 00:00

林笑雲、容永恩

    容永恩林笑雲倡法院審執分離

    【本報記者吳惠珊北京十五日電】民事案件執行難問題嚴重困擾法院,成為法院工作乃至依法治國進程中的一大“絆腳石”。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容永恩、林笑雲聯署建議,將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將執行工作從法院獨立出來,歸司法行政機構領導。若無法落實,最低限度應給予執行法官在履行其職權時,有權要求公安部門派警員協助,以便工作順利進行。

    釀成一人包幹錯覺

    容永恩、林笑雲指出,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具審判權及執行權,因權限及威懾力不足,令判決難執行。國家雖採取一系列措施,但仍存在五點問題,包括被執行人不願提供財產線索、被執行人財產查核範圍有限、協助執行部門配合度不夠、法院執行機構自存在的問題(執行案件多、執行人員少)、缺乏專門的民事執行立法。

    兩名人大代表認為,為徹底解決執行難問題,將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是關鍵的舉措,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應包括人員、機構的分離獨立,也包括制度規範的獨立。

    她們提出四點建議,一、實行執行工作警務化。因司法員警身着威嚴的人民警察制服,駕駛警用車輛,配備警械和武器,在人們心目中樹立一種無形的威懾力,使不法分子不敢膽大妄為。同時,法律賦予司法員警有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實施權,對拒不執行的被執行人和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的義務人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力,大大增強執行的權威。長期以來,法官自身裁判的案件,常由法官自身來執行,這與“審執分離”、“審監分離”的精神不符,容易給群衆造成“一人包幹到底”的錯覺。實行執行工作警務化可使審判和執行實現形式和實質的分離,賦予執行人員更高的權威。

    二、法院執行部門從法院獨立出來,歸司法行政機構領導。如果將法院執行工作也歸入公安機關實施,將使公安機構不堪重負。目前司法局的職能較為單一,因其具有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及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及刑滿釋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內部亦配有司法員警及警用車輛、器械,具有一定的威懾力。而且司法局的派出機構比較齊全,各個街道、鄉鎮大都設有司法所,深入基層,對基層情況比較了解,也便於實施執行工作。因此建議法院執行部門歸入司法局,由司法局統一領導。

    克服異地執行困難

    三、執行機構採取垂直領導,不僅有利於各地執行資訊的歸集、聯網,也有利於克服異地執行困難,提高執行效率。

    四、制訂專門的執行法,貫徹執行權與審判權分離政策的推進,否則相應的執行威懾機制和執行改革措施無法律可依,便無法真正實施和落實。

    若上述的一些措施無法落實,最低限度應給予執行法官在履行其職權時,有權要求公安部門派警員協助,在需要時派出適當警力陪同,應付不法分子阻礙執行工作。